孵化用房房租和高级科技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补充规定

日期:2005-04-06 00:00:00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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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

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2001]1号文件精神,安置入驻孵化企业孵化用房,取得显著成绩,但因孵化场地和专家公寓不能满足需求,所以在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协调。为了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经研究对孵化用房房租补贴和高级科技人员住房补贴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孵化用房房租补贴标准

    1、金华日报社

    第一、二年60平方米房租全免,61-120平方米房租减半收取,超出120平方米部分房租自负;第三年30平方米房租全免,超出30平方米部分房租自负。

    2、金发广场

    第一、二年90平方米房租全免,91-180平方米房租减半收取,超出180平方米部分房租自负;第三年45平方米房租全免,超出45平方米部分房租自负。

    3、海河大厦、托普软件园、科技园标准厂房

    第一、二年120平方米房租全免,121-240平方米房租减半收取,超出240平方米部分房租自负;第三年60平方米房租全免,超出60平方米部分房租自负。

    4、海外留学博士、硕士及外资企业在创业中心创办的企业,在以上基础上,优惠面积增加50%。

    二、引进科技人员住房补贴

    (一)短期服务(半年以上)科技人员住房补贴

    1、硕士、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的住房补贴500元/月。

    2、博士、教授的住房补贴600元/月。

    3、同一受聘人员补助期限不超过二年。

    (二)科技人员入园办企业住房补贴

    1、硕士、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的住房补贴500元/月。

    2、博士、教授、教授级高工的住房补贴800元/月。

    3、同一新办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停止补贴并追回已补租金。

    三、对未满孵化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中止孵化用房补助政策:

    1、自动退出孵化。

    2、年终考核二次不合格。

3、不按《孵化培育合同》履行义务,且经创业服务中心多次协调仍未明显改进的。

 

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