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育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5-04-08 00:00:00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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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培育规模经济,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实现资本经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3]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

    l、企业上市是加快企业扩张、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结构、提升产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转变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实施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培育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利用资本经营,发展金华经济紧迫感与责任感,把培育企业上市和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二、做好企业基础工作,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2、凡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每年平均增长10%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高成长性,经营班子素质较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及在近二、三年内有上市设想和计划安排的企业,均可列入上市培育对象。

    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由市上市办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4、列入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制订好上市工作的计划,确定专人负责,认真选择好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

    三、加大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力度,建立企业上市梯队

    5、因政策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通过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适当途径予以返回。

    6、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国家税收、会计政策规定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归投资者所有。

    7、企业改制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量化到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待股份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

    8、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给予提供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权证、专利商标证等其它权证以及资产评估、交易过户等手续的便利,并以非交易性过户处理,相关费用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

    9、原对外投资中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没有关系的,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通过股权调整,并划转相应资产,不作交易性计费依据。

    四、扶持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规范企业运作

    10、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所得税),在保持增长15%的前提下,超出部分,财政通过支出方式给予相应扶持,用于企业发展。

    11、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摊人当年成本。

    五、提高上市公司运营质量,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12、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所得税)以上年入库数为基数,按25%比例环比增长,超过部分全额由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安排,扶持企业再发展。

    13、公发募集资金到位后,市政府对上市工作责任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募集的资金在本地投资的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14、企业上市前由政府扶持所形成的资产实行单独列帐,所有权属政府,由上市办、财政局与其签订培育上市协议,在三至五年内上市的,无偿让渡给企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市的,取消所有上市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15、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市上市办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抓好企业上市工作的规划制定、指导、协调和服务,做好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券商、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并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避免企业假借上市套取优惠政策。

    16、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企业上市工作,按各自职能,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