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专项贷款服务体系的通知

日期:2005-04-08 00:00:00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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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推进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具体困难,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2003]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市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专项贷款等服务体系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完善信用评价制度

    成立由市经贸委、工商局、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金华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监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受委托的中介评估机构向有关部门征集被评估企业的合同信用、质量信用、劳动信用、环保信用、纳税信用、司法信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信息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设AAA、AA和A级三档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布,作为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的参考依据。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一定的信用贷款和信用担保等优惠。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办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担保困难

1、对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创办担保机构,不分所有制性质、投资主体,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统一管理,同等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2、对新创办的信用担保机构,同级财政可以按注册资本金10%至30%的比例出资入股,人股资金不参与分红,三年后按原值转让收回。

    3、对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经推荐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营业税。

    4、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财政补偿机制,同级财政按年末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O.5%给予风险补偿。

    5、工商、国土资源、建设、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涉及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发生的抵押、质押资产登记时要及时办理,除收取必要的权证成本外,其它收费一律予以减免。

    三、设立小企业专项贷款,解决小企业融资困难

    市财政在市承办银行保持不低于50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存款,市承办银行计划安排1亿元信贷资金,建立小企业专项贷款资金,实行单独建帐,封闭运作,主要用于科技型、外向型、再就业型工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专项贷款原则上采取信用放贷、资产抵押担保的形式,以企业信用和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的个人信誉和私人财产作抵押担保,单个企业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最长为6个月。对承办银行采取信用贷款的,按每笔贷款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信用评价、融资担保、专项贷款、来料加工、网站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经费、资助和奖励。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OO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