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市开〔2007〕10号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处、中心),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实力
1、激励优势企业率先发展。对列入全市制造业“百强”中的前10家金华开发区制造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实行“两年一奖”制,两年后企业在全市制造业“百强”中排名没有前移的,也不再奖励。
2、扶持重点企业领先发展。对上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每亩税收6万元以上,当年实交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销售增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10%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上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15%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上年销售收入3—5亿元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20%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1.5万元;上年销售收入1—3亿元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25%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上年销售收入0.5—1亿元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30%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新入园企业投产当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每亩税收6万元以上,当年实交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凡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及引进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先进设备的技改项目,按市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18号)及《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金政办发〔2007〕8号)规定标准配套资助;汽车及配件、原材料加工、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五金工量具、纺织服装等产业的一般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资助,进口设备按投资额的3%资助,其它项目不再资助。以上资助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4、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面向产业集聚的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和模具设计、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级火炬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子项目减半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5、加快信息化推进步伐。对当年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及应对技术壁垒项目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助。
6、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完成股份制改制、通过辅导期验收且与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资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实施名牌战略。对首次荣获国家、省、市级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按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市本级创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市财工〔2006〕407号)规定标准给予配套奖励。获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或出口基地企业的,每只产品或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重复计奖。企业多国(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补贴3000元;企业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且一次性在五个国家(地区)以上(含)注册的商标,每件补贴5000元。
8、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产业。设立300万元科技孵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办法由高新技术产业局制定。
三、优化资源利用,增强经济发展潜力
9、经济密度奖。对当年销售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每亩销售产值达240万元以上、每亩实交税金6万元以上的产出高、效益好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济密度奖,经济密度奖自2006年起实行“一企一奖”制,受奖后次年起以上指标均实现翻番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销售产值5000万元以上,每亩销售产值列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10、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0认证和省级绿色企业审核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认证或列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省节电、节水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市级工业循环经济技改项目的,在第3条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
11、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符合开工条件)起到项目竣工投产在1年内完成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12、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租用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的,按市府办《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59号)规定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增强经济发展能力
13、扶持外贸企业做强做优。区内外贸流通企业当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区内生产企业出口额达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在此基础上,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额每增加500万美元、生产企业出口每增加200万美元的,增加奖励3万元。若企业出口额与上年相比增幅低于10%的,奖励减半执行。旅游购物出口不享受出口规模奖励。本项奖励参照金政办发〔2007〕7号文第二条,不重复计奖。
14、鼓励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进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8分;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对区内进口企业从市公共保税仓库进口货物的,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15、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区内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其实际贷款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补助。
16、参加会展补助。参加由市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展销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的,设摊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的,经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参加哈洽会、东盟自由贸易洽谈会的,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参加上海华交会、深圳高交会、厦交会、宁波消博会的,每个摊位补助3000元;参加由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其他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的,每个摊位补助人民币2000元。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有明确具体补贴标准的,按具体文件标准执行。
17、引进外资奖励。按管委会《关于印发项目引荐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金市开通〔2006〕4号)执行。鼓励外商投资,对于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或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生产性项目或跨国公司投资的研发中心、经济总部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18、鼓励区内企业赴境外开展贸易活动。区内企业赴境外批准设立贸易机构,带动地产品出口50万美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中方投资20万美元以上,批准设立起一年之内带动地产品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优化创业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19、评选制造业十强企业。根据工业企业的科技水平、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财政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评选“金华开发区制造业十强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20、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凡在金华开发区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业主及企业从外地引进的高级人才(副高职称、高级技工、硕士学历以上人才),其子女的小学、初中就学,由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在指定学校,并享受本学区学生同等待遇;上年企业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或实交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副总(任期满一年以上)可享受以上同等待遇。
21、鼓励企业家争先发展。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交税金总额在200万元的企业,当年实交税金总额、每亩税收排名分别列入金华开发区前五名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给予每人2万元的特别贡献奖励,并授予“金华开发区经济建设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计奖。
六、附则
本意见的第1、2、3、4、5、6、7、9、10、11、14、15、16、17、18、21条仅适用于税收关系纳入金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范围的企业。单个企业(不包括个人奖励)享受年资助额总额最高不超过180万元,已投产企业的年资助总额同时最高不超过当年实交税金的50%。
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重大环保事件、或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未依法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的,酌情降低享受标准。
本意见由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