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

日期:2008-09-10 00:00:00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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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市开〔2008〕20号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处、中心),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扶持重点企业领先发展。对上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每亩税收6万元以上,当年实交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销售增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10%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上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15%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上年销售收入3—5亿元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20%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1.5万元;上年销售收入1—3亿元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25%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上年销售收入0.5—1亿元的,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30%以上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对上年销售收入在500-5000万元且当年实交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销售增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对上年销售收入500-2000万元(不含)的生产型企业,申报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100%且增幅排名前10名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上年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申报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50%且增幅排名前10名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经济贡献奖。对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亩销售收入、每亩实交税金分别列入开发区前五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计奖。
    4、鼓励中小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租用标准厂房的,按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厂房租金补助的通知》(金经运行﹝2007﹞312号)规定标准给予配套补助,2008年1月1日起租用企业闲置厂房的,不再予以补助。
    5、鼓励小企业申请市区扶持小企业专项贷款。对总资产规模或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小企业,符合《金华市区操作小企业贷款扶持管理办法》(金经贸企业﹝2005﹞180号)条件的,推介办积极予以推介。
    6、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起(符合开工条件)到项目竣工投产在1年内完成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新入园企业投产当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每亩税收6万元以上,当年实交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鼓励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7、鼓励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凡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及引进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先进设备的技改项目,按市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18号)及《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金政办发〔2007〕8号)规定标准配套资助;汽车及配件、原材料加工、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五金工量具、纺织服装等产业的一般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资助,进口设备按投资额的3%资助,其它项目不再资助。以上资助不重复享受。
    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面向产业集聚的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和模具设计、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级火炬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子项目减半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9、实施专利战略。设立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的资助及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等,对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元、500元;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且当年授权专利3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0、加快信息化推进步伐。对当年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及应对技术壁垒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助。
    11、鼓励企业上市发展。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2、实施名牌战略。对首次荣获国家、省、市级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按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市本级创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市财工〔2006〕407号)规定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13、扶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设立300万元科技孵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内开发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每年按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5万元核拨,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进出站专家评审、配套奖励、优秀博士后的表彰、招聘活动等。
    三、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4、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阶段性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财政资助;对首次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财政资助;对获得省绿色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认证或列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省节电、节水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大力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能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开发区每年评选5个节能降耗先进企业,5名优秀节能工作者,分别给予每家先进企业,每名优秀工作者奖励1万元和500元。
    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增强经济发展能力
    16、鼓励招商引资。引资中介人奖励按管委会《关于印发项目引荐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金市开通﹝2006﹞4号)执行。鼓励外商投资,对于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或者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生产性项目或跨国公司投资的研发中心、经济总部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17、鼓励加快外经贸发展。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08〕9号)和《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市外经贸〔2008〕54号)文件执行,奖励及补助项目包含:(1)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共性开发项目补助及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补助;(2)汽摩配产品出口、一般贸易出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资源性商品和大宗商品进口项目评选奖励;(3)加工贸易保证金贴息;(4)境内外参展补助;(5)出口信用保费补助及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贷款补助;(6)出口品牌奖励及境外商标注册补助;(7)体系认证补助;(8)国外诉讼费补助及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奖励;(9)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项目和研发机构项目补助;(10)境外工程承包项目补助;(11)国家援助项目投(议)标补助。
    五、优化创业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18、评选制造业十强企业。根据工业企业的科技水平、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财政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评选“金华开发区制造业十强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19、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凡在金华开发区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业主及企业从外地引进的高级人才(副高职称、高级技工、硕士学历以上人才),其子女的小学、初中就学,由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在指定学校,并享受本学区学生同等待遇;上年企业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或实交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副总(任期满一年以上)可享受以上同等待遇。
    六、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关系纳入金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范围的企业。单个企业(不包括个人奖励)享受年资助额总额最高不超过180万元,已投产企业的年资助总额同时最高不超过当年实交税金的50%。
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重大环保事件、或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未依法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的,酌情降低享受标准。
    本意见由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