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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0MB10327095/2010-02120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10-11-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0-11-19 00:00:00 来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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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金市开建〔201031

    各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01115,上海市静安区一幢正在进行节能综合改造施工的高层住宅楼工程,由于工人焊接时引燃易燃物而引发火灾。截至16日上午930分,火灾事故已导致53人死亡,另有70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当前正值火灾易发高发季节,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相关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市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金市建建〔201010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建筑工地防火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及时消除施工消防隐患,切实加大对本单位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杜绝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认真贯彻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重点做好施工作业区、人员生活区以及建筑材料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建筑工地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履行严格的明火审批手续,明火作业必须经项目负责任人审批签字,未经审批签字,施工作业班组和人员不得擅自动火。明火作业前要清除易燃可燃物,落实动火作业监护人员和措施,明火作业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治产生暗火。电焊、气焊人员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二)是加强施工临时用电的管理,用电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使用的电线和配电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线路周边不得随意堆放可燃物。工程项目部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电工对配电室、配电箱、开关箱、线路等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电线,避免电线、配电设备起火。

    (三)是加强施工作业区、人员生活区日常用电和工地厨房用火的管理,应使用36V安全电压电源,电线线路不得随意改动,严禁私拉乱接,不得使用220V电压以上电源,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等不符合规范和消防安全的电器产品。工人宿舍应有专人值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施工现场要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消防桶等器材和设施,并摆放在明显和容易拿取的位置。确保临时消防水源到位。

    (五)是加强对乙炔瓶、氧气瓶、建筑装饰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对施工作业产生的木屑、剩余油漆等可(易)燃物要集中临时堆放,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

    (六)是加强建筑工地活动板房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注意落实防火防范措施。1、凡是活动板房内禁止一切明火,板房不能用作厨房、配电房;禁止生明火煮食,禁烧香烛;避免明火或高温接触木夹板、聚苯乙稀、聚胺脂等而引起火灾;禁止用电焊、气焊对彩钢夹芯板进行切割和焊接。2、活动板房的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所有电线应明敷并套不燃管槽,要杜绝乱拉乱接电线现象;灯具要与板墙保持安全距离,日光灯宜用电子镇流器,电线穿过彩钢夹芯板墙板,必须套瓷管或其它不燃的塑管;用作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活动板房,每个单元和每一栋板房均要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开关和短路、过载保护开关;板房内应禁止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电棒等电热器具;禁止利用板房金属作电焊接地线。3、活动板房不能用作危险品仓库,禁止存贮煤油、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其它易燃杂物。4、食堂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一处。5、动板房必须按规定配备二氧化碳、ABC干粉等灭火器材并安装消防栓,保证消防供水流量与压力达到自救要求。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结合施工作业的特点,切实开展施工作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施工现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学习,组织开展救援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针对施工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各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立即全面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正在施工的外立面改造、外墙装修装饰工程工地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对检查出的消防隐患要建档登记,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各施工、监理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情况于1210日前上报至我局建工房产科及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传真:0579-82389316)。

    五、各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要求,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带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市建设局、开发区安办、开发区质监站、开发区安监站、局各职能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