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日期:2011-03-08 00:00:00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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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处、中心),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引导发展新兴服务业,加快服务业转型升级,实现开发区经济新一轮崛起,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关系纳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范围,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服务业企业。重点扶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工程设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及生产性服务业等。

第二条 对在开发区内新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业总部企业,除享受金华市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年度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科技服务及生产性服务业等各类企业分别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经营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互联网、软件、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含商务平台和网站)等信息服务类企业,当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

2、鼓励工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对从工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企业;专门从事各类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研发设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管理、科技)咨询、检测认证、设备租赁、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对认定为省软件企业、省软件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对网络与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通信运营机构和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数据中心)发生的服务器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资助。被评为年度“中国商业网站100强”、“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TOP100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营业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于二星级以上专业或综合类市场,当年实缴税金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业主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以引入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等业态企业为主(不含房地产业、银行业企业、已单独申报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批发企业销售额3亿元以上、6亿元以上、9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金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14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零售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且当年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9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凡新设立的国际(国内)品牌连锁企业,且经营期满一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凡新设立的金融服务企业,经营期满一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创办现代服务业初创企业。人才奖励政策参照《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阶段性验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获得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再给予5万元资助。首次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再给予3万元资助。

十三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跨国公司投资的研发中心、经济总部及重大内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以商引商,促进产业链招商。对由境外企业、境外自然人投资单个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按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实际到位外资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累计奖励。

每年根据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纳税情况,评选“十强服务业企业”;每年根据行业代表性、市场信誉度和税收入库等指标,评选10家行业骨干企业,授予“先进服务业企业”称号。

十六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服务名牌”。对首次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荣获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荣获金华市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申领办法按《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市本级创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市财工〔2006407号)规定执行。

十七 凡符合享受金华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或同时符合本意见有关管理团队奖与企业补助条款的,均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涉及的行业分类,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为准。

企业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实交开发区财政总额50%。单个企业(不包括个人奖励)享受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对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环保事件、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要求、统计报表不按时上报及少报漏报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本意见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1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业  意见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3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