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2-08-02 00:00:00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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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201214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处、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开发区经济新一轮崛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222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举措和目标

(一)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统筹规划、简化审批、放宽准入、优化环境,形成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促进机制。

(二)重点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提升现代服务业产业层次和水平。

(三)重点支持高技术、上规模、上水平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规模扩张和产业结构优化。

(四)加大现代服务业空间资源保障,推进现代服务业向集聚示范区、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园等服务业发展基地集聚。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努力提升公共技术平台服务能力和企业创新能力。

(六)积极支持服务业人才引进,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通过实施以上工作举措,力争2012年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2%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54%以上,服务业中现代服务业发展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发展特色更加鲜明。

二、政策导向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服务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重要抓手,以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优化调整为目标,积极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支持服务业集聚平台、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

(二)重点培育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信息服务、专业技术、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软件与系统集成、网络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与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研究与试验、技术传播与推广、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科技信息与咨询、新兴专业技术与服务等科技服务业;上规模品牌生活服务业企业,提升现代服务业产业层次和水平。

(三)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总部企业、区域销售中心、研发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软件企业、省、市重点服务业企业,培育一批高技术、上规模、上水平品牌企业。

(四)鼓励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工业土地、厂房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楼宇经济。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加大研发投入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开发区服务业创新能力提升。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招大引强。对从外地新引进入驻开发区的服务业领域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重大内资项目,除享受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二)鼓励发展总部企业。实施开发区服务业总部企业培育计划,对确立为开发区服务业总部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经市政府认定的各类服务业总部企业,除享受市政府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余服务业总部企业,以区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开发区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10亿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10万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5万元。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本部研发、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优先保障总部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总部企业购置自用的研发、办公用房。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凡企业在境内外IPO上市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市企业再融资并用于开发区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规模的统计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开发区重点扶持类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统计入库企业,分档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建立服务业地方贡献奖励机制。对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商贸流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研究与试验、技术传播与推广、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科技信息与咨询等科技服务业和上规模的生活服务业的各类企业,当年实交税收比上年增长16%及以上,并分别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经营企业(市场业主)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加快软件电子商务业发展。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系统集成、互联网、电子商务(含商务平台和网站)等信息服务类企业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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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对从工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和专门从事各类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研发设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管理、科技)咨询、检测认证、设备租赁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技术传播与推广、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科技信息与咨询、新兴专业技术与服务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

3、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

4、加快专业市场建设。对于二星级以上专业或综合类市场,当年实缴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

5、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批发企业销售额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6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且当年实缴税金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上、18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且当年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900万元以上的。

6、提升发展生活服务业。鼓励住宿、餐饮、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物业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业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以上企业当年实缴税金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

(六)鼓励国际(国内)品牌连锁经营。对销售收入和税收关系在开发区的国际(国内)品牌连锁经营企业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七)鼓励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凡新设立的城镇银行、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经营期满一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八)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按市政府《关于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962号)、《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资助。同时,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1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每出口1美元补助人民币0.02元。

(九)鼓励发展呼叫中心、客服中心和服务外包基地。对席位总数100个以上,以开发区为基地、面向全国提供客户服务、服务性收入在金华结算的呼叫中心、客服中心和服务外包基地,按当年新增每个席位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发展信息服务业。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金政〔200977号)文件执行。

(十一)鼓励孵化企业发展。注册地在开发区的场外孵化企业,租赁用于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房租,120内由创业中心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从科技孵化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房租补贴,该补助不与企业税收贡献额挂钩。具体标准为: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企业,第一年、第二年按每月10/㎡,第三年按每月5/㎡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十二)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投资主体在开发区核心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园投资建设商务楼宇,商务楼宇80%以上(含)建筑面积租赁用于发展开发区重点培育类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入驻企业(不含已单独享受地方贡献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金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商务楼宇业主或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引导工业存量土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经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及保留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已有工业存量土地及厂房转型发展开发区鼓励类现代服务业项目,开发区积极申报,享受市政府免收国有土地收益金等相关鼓励政策,项目投资主体和管理团队享受第十二条同等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当年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15%予以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软件企业和省软件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本市通信运营机构和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数据中心)发生的服务器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资助。被评为年度“中国商业网站100强”、“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TOP100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十五)鼓励品牌建设和标准化战略。新创品牌和主导、服务业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按市委办〔201247号文件予以配套奖励和补助。

(十六)鼓励各类人才创办现代服务业初创企业。人才创业和引进人才奖励政策参照《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内外英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市委〔201010号)、《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222号)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金开〔20125号)执行,同时对符合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入园孵化条件的科技人才优先安排入园孵化并享受相关孵化政策。

(十七)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阶段性验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再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再给予3万元奖励。

(十八)鼓励以商引商。对由境外企业、境外自然人投资单个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按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实际到位外资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补助招商工作经费。
    
(十九)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每年根据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和实交税收,综合评选“开发区服务业十强企业”,授予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给予优秀企业家10万元的奖励,并在金华主要媒体上进行宣传,在资源保障方面予以倾斜。
   
四、附则

(一)本意见涉及的行业分类,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为准。

(二)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关系纳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范围的服务业企业。

(三)企业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实交税金的40%。单个企业(不包括个人奖励)享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环保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要求等“一票否决”事项,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统计报表不按时上报及少报漏报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局等部门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兑现。

(六)本意见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11日起开始执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金开〔20118号)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现代服务业  政策  意见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