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10-11 00:00:00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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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开发区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促进开发区“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百姓富裕、浙中崛起”总目标和“稳中求进、赶超发展”总基调,围绕打造“四个江南”建设,实现开发区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开发区经济结构,服务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符合企业条件的、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培育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引导、逐步使其转型登记为企业:

(一)行业。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2.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属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具体包括文化娱乐、住宿、餐饮、桑拿足浴等。

(二)税收。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三)规模。设立或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或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四、便捷准入

(一)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可合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原有效的住所证明、审批许可文件(许可证)可以沿用;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转型企业前3年年检时免交审计报告。

(三)“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相关部门原则上要采取变更程序办理,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政策扶持

(一)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2014年底前免征相关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和各类工本费。

(二)社保扶持

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转企之日起3年内维持原状,第4年按全市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参保缴费。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三)财政奖励

1.以转型前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3年内按80%给予奖励。

2.区财政每年设立“个转企”工作专项经费20万元;对成功转型的企业所需成本给予适当补助,按3000/标准执行。

(四)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创新信用模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提供外汇、保险、租赁和结算等综合配套服务。根据“个转企”企业实际,改进信贷业务运作流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人民银行在信贷调控中对“个转企”给予定向支持,将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列为小企业信贷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个转企”名单编发信用代码,及时录入企业信贷征信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组织劳动人事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建设环保局、安监局、江南公安分局、江南工商分局、国土分局、江南地税分局、国税分局、质监分局、江南消防大队、苏孟乡、秋滨街道、三江街道、西关街道、江南街道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江南工商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各部门、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工作成效。

(二)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政策,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总结宣传“个转企”的成功典型经验,发挥榜样作用和示范效应,营造开发区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作。相关职能部门、各乡(街道)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努力形成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个转企”工作良好局面。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国税、地税部门要依法征收税费,营造公平税负环境;公安、环保、卫生、食药监、质监、文化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建设、国土部门要做好涉及产权变更登记服务;组织劳动部门要在劳动用工、社保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方面赋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的市场主体待遇,加强监管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行政服务中心要协调各窗口工作,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乡(街道)按各自职责为“个转企”创建优质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201211日后已由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遇上级政府政策更优惠的,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