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13-02241

  • 文件名称:

    森林消防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13-1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森林消防应急预案

    日期:2013-10-12 00:00:00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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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使开发区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开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对全区森林消防应急工作负总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区域内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指挥、调度扑救力量和物资,发布禁火令,划定戒严区域,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兼任;设副指挥长一人,分别由社会发展局局长兼任。开发区办公室、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纪工委、江南卫生所、江南消防大队、苏孟乡、秋滨街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领导成员。

    成员单位职责:

    社会发展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日常森林消防工作和指挥部工作;负责对受害群众的救济安置工作。

    苏孟乡、秋滨街道:负责组织民兵森林消防应急分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江南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当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资金,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金。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纪工委:负责对森林火灾失职行为工作人员的查处。

    江南卫生所: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医疗救治系统,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森林消防指挥部责任: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森林重点防火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到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并对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防火值班、情况上报、扑救森林火灾和火场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应急工作的检查、监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职责。社会发展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部对本乡街的森林消防工作负总责。负有组织、指挥扑救本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制定扑火预案、组织实施开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等职责。乡长、街道主任为本区域内森林消防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本乡街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各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负责,自救森林火灾、自治管理。

    村组护林防火员以及其他兼职、专职防火员职责是:制止违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进行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报告火情并组织当地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三、预案启动

    遇有下列情况时,由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组织动员事发地干部群众及时控制火势,将处置情况立即报告开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开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领导成员履行相应职责,由指挥长或行政首长统一指挥调度扑救力量和物资供应。情况紧急时,可授权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过火面积较大,一时难以扑灭,可能酿成或已经酿成重大森林火灾以上的;

    2、发生边界的森林火灾或者III级森林资源内的森林火灾;

    3、发生危及居民住宅或者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1、森林重点防火期间严格值班制度和纪律

    森林重点防火期为: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各乡街防火办,森林重点防火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接到火情后,立即报告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及时组织扑救。

    2、森林重点防火期间,乡街扑火队作好充分准备,保持扑火机具良好,保证有2-5台风力灭火机具和必要的设施,专、兼职扑救队员时刻处于临战状态。

    3、森林重点防火期间,森林防火人员及相关领导,不得关闭通信工作,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赴现场指挥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手持对讲机,保障与火场内部、各扑火队指挥员及所在乡街的相互联系。

    4、森林火灾的扑救

    ①森林火灾的扑救,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优先保障人员的安全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

    ②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以所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其他扑火力量为增援,实行专业队伍扑火与动员群众扑火相结合,坚持扑小扑了的原则。

    ③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以所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开发区领导赶赴现场的,由开发区领导亲自指挥或者指定指挥。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尚未到达现场的,开发区防火办人员代为指挥,先行组织扑救并及时与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

    ④在扑救森林火灾时,遇有危及公民生命、居民住宅、林区内重要设施安全时,应优先解除危险或者及时向119报告,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救联动。

    ⑤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少年儿童和孕妇上山扑救,已上山扑救的,立即动员其下山避让。

    ⑥必要时,请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武警官兵等扑救力量进行扑救。

    5、林火监测

    森林重点防火期,各专业、兼职护林防火员认真履行职责,观测、了望和报告火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巡查,加强火源管理和火情监测。必要时,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禁火令和划定戒严区域。戒严时,由所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局以及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6、善后处理

     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对受害群众的救济安置工作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发展局负责。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医疗、抚恤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7、应急处置经费由开发区财政解决。

    五、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1、发生森林火灾,社会发展局会同市森林公安机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及当事人。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当事人,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因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由开发区纪工委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失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严重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的所在乡街和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六、本预案自2012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