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13-02243

  • 文件名称:

    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13-1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日期:2013-10-12 00:00:00 来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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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了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落实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金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范畴界定)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或散发流行的、可对养殖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定期发布。

    第三条 (防治机制)开发区管委会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管委会协调指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落实,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扑灭疫情。

    第四条 (防治方针)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防治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注重防治实效。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指挥体系的组成)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常态管理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社会发展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进入应急状态时,由管委会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第七条(指挥部办事机构组成)开发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各工作组日常事务的协调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协调安排指挥部和指挥部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活动;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及部署的重要工作,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态,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上级指挥部及时报告;

    4、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的出台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指挥部协调督查组:组长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负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指挥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指挥部信息情报组:组长由社会发展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疫情信息的发布;

    3、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4、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第十一条 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组长请由市农业局负责人担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部门防疫机构以及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上的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支撑组织,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指挥部的委托,主要负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

    3、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

    第十二条 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指挥部应急扑疫预备队:乡、街道建立应急扑疫预备队,扑疫预备队队长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

    1、发生疫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和监督检查;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扑疫预备队的训练和扑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职责按《浙江省各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落实。

    第三章 疫情的分级确认与报告

    第十五条(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

    (一)A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A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2个以上市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只以上);

    2、本区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

    3、本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如血吸虫病、牛肺疫、牛瘟等;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狂犬病等;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A级疫情管理的。

    (二)B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B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

    2、本区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

    3、本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5、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B级疫情管理的。

    (三)C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入C级疫情管理:

    1、在A、B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A、B级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本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特殊情况需要列入C级疫情管理的。

    上述疫情级别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标准认定。

    第十六条(疫情确认的主体、依据、原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省农业厅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确认技术规范》按以下原则诊断与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或实验室诊断困难的,且非辖区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必须拍照、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B级疫情由市级专家组协助县共同确认,A级疫情由省级专家组协助市专家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必要时由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确认后处置和上报;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第十七条(疫情报告的要求)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乡、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应当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疫源,并将调查情况经市畜牧兽医站上报到省畜牧管理局,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畜种、数量以及受威胁畜禽及畜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入地、调入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八条 对C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1、疫情发生后开发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等各个工作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3、疫情发生在规模饲养场或农村散养场(户)时,由开发区指挥部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农业(畜牧)、等部门和当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疫情发生在城镇屠宰场或交易市场,由开发区指挥部组织街道、工商、公安、农业、经贸、武警、部队、畜牧兽医、联防等有关部门,按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和封锁措施落实;

    4、专业扑疫预备队迅速到达疫点、疫区,当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屠宰场、牲畜交易市场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创造条件并会同扑疫预备队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动物扑杀处理方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规定需要强制扑杀的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对扑杀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辖区内乡、街道发出疫情通报,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有关乡街道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有可能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告上一级指挥部,同时通报受威胁区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7、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扑杀后,经一个以上的潜伏期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现新发生病例的,在严格消毒和紧急免疫后,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报请金华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解除封锁。

    第十九条 对B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在市指挥部督促指导疫情下,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疫情具体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A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在省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督促指导下,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疫情具体处理措施。

    第五章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帮助农户恢复生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开发区管委会、乡(街道)对饲养场(户)因扑杀发病动物、同群动物所造成的损失实行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指挥部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为努力减少因A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第二十五条 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室、动物疫情测报站承担辖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封锁解除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机关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通报的疫情,及时通报到有关防治对象,同时根据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地区动物、动物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业部门授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开展;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第三十一条 一般预防措施包括,请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紧急预防措施:

    1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2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4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章 保 障

    第三十三条(组织领导) 开发区管委会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防治工作作出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四条(体系保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能力。

    第三十五条(业务培训和演练)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经费与物资保障)开发区管委会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

    第三十七条 (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能及时、有效、规范地得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第三十八条(防疫人员的保护和关心)开发区管委会将加强动物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津贴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预案的规定,按《金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