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13-02244

  • 文件名称:

    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13-1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日期:2013-10-12 00:00:00 来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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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落实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金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是指呈暴发或散发流行的、可对养殖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疫情。

    第三条  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开发区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协调指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落实,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扑灭疫情。

    第四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防治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注重防治实效。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李郁华主任担任组长,宋旭宝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社会发展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体系。

    第七条  开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乡<街道>),各工作小组日常事务的协调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八条  开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内,社会发展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防治工作,协调安排工作小组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活动;

    2、向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及部署的重要工作,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工作动态,并向工作小组领导以及上级工作小组及时报告;

    4、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工作小组重大工作决策的出台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协调督查组:组长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金飞华担任,主要负责:

    1、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落实工作小组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

    2、提请工作小组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工作小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信息情报组:组长由社会发展局局长张均明担任,主要负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疫情信息的发布;

    3、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4、向工作小组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第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市农业局畜牧局长谭广潮兼任,由市兽医站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支撑组织,主要负责:

    1、对疑似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

    3、为工作小组领导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决策。

    第十二条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开发区财政局局长吴后勤担任,主要负责:

    1、组织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应急扑疫预备队:乡(街道)建立应急扑疫预备队,扑疫预备队队长由政府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抽调联防队、农业、卫生、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禽及同群禽的扑杀;

    2、病害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和监督检查;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扑疫预备队的训练和扑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职责按《浙江省各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落实。

    第三章 疫情的分级确认与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

    (一)A级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数量在10000只以上;

    (二)B级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数量在5000只以上;

    (三)C级疫情

    在A、B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

    上述疫情级别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标准认定。

    第十六条(疫情确认的主体、依据、原则)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乡街道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省农业厅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确认技术规范》原则诊断与确认疫情。

    第十七条(疫情报告的要求)接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后,乡街道兽医站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高致病性禽流感办公室。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数量以及受威胁禽及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入地、调入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6、报告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八条 对C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1、疫情发生后开发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小组迅速组织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等各个工作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3、疫情发生在规模饲养场或农村散养场(户)时,由县(市、区)工作小组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农业(畜牧)、卫生(包括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门和当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疫情发生在城镇屠宰场或交易市场,由开发区工作小组组织街道、工商、公安、农业、卫生(包括疾病控制中心)、经贸、武警、部队、畜牧兽医、联防等有关部门,按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和封锁措施落实;

    4、专业扑疫预备队迅速到达疫点、疫区,当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交易市场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创造条件并会同扑疫预备队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动物扑杀处理方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规定需要强制扑杀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禽及同群禽进行扑杀,并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对扑杀的禽及其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辖区内各个乡街道发出疫情通报,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对受威胁区的易感禽,有关乡镇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至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有可能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同时通报受威胁区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7、疫点、疫区最后一羽病禽扑杀后,经一个以上潜伏期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现新发生病例的,在严格消毒和紧急免疫后,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报请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解除封锁。

    第十九条 对B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经由市工作小组督促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疫情具体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A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在省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下,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疫情具体处理措施。

    第五章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帮助农户恢复生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开发区、乡(街道)对饲养场(户)因扑杀发病动物、同群动物所造成的损失实行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工作小组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为努力减少因A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开发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省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第二十五条 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室、动物疫情测报站承担开发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封锁解除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免疫效果的监测。

    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机关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通报的疫情,及时通报到有关防治对象,同时根据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地区禽及其禽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业部授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开展;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第三十一条 一般预防措施包括:

    1、请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种类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由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2、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饲养场(户)防疫管理水平。

    3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病害及其产品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

    4、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地区,要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输入性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办法,以县为单位开展对输入地禽、禽产品的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禽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禽及其产品。

    5工商、卫生(包括疾病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禽及其产品上市交易和经营、使用。规范家禽饲养、禽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活动,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6、加强对禽、禽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禽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禽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第三十二条 紧急预防措施:

    1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禽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2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禽、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交易市场,禁止疫区禽、禽产品交易和流动。

    4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章 保 障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防治工作作出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乡、街道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能力。

    第三十五条  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开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

    第三十七条  按照《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区域性病害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染疫禽及其产品能及时、有效、规范地得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津贴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预案的规定,按《金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