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13-02249

  • 文件名称:

    金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13-1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日期:2013-10-12 00:00:00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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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科学、依法、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平安开发区”建设。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险、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另行发布。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给开发区正常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更多职能部门做出响应、或本区域以外的职能机构给予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五)应急预案体系

    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是开发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开发区管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开发区应急办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3.部门应急预案,是根据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由开发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开发区应急办备案。

    4.乡镇(街道)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报开发区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开发区有关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开发区应急办备案。

    (六)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5.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的乡镇(街道)为处置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乡镇(街道)之间、部门之间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8.资源整合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9.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成立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指挥部)中兼任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党政综合办公室(督考办、法制办、应急办)、纪工委(监察室)、宣传部、党群工作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招商委综合管理部、招商委招商管理部、招商委项目推进服务部、招商委招商一局、招商委招商二局、招商委招商三局、经济发展局(高新局、服务业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处)、审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统计局、征地和拆迁管理办公室、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江南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国税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江南消防大队、婺城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开发区大队以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管理委员会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辖区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根据需要联系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应急办承担日常应急管理和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指挥机构

    开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为开发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乡镇(街道)、部分负责人为指挥机构成员。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突发的公共事件时,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开发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四)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是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要做好本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专家组

    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具体包括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指挥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信息发布等方面。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开发区应急办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开发区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指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开发区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事发地(办事处)进行处置,视情向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报告;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开发区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开发区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开发区应急办。开发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发区应急办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办事处)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管委会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开发区专项应急预案或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开发区有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预案必须启动,同时上报上级应急办,提请启动上级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发生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在启动乡镇(街道)预案的同时,应启动开发区专项应急预案或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需要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批准启动相关预案,并向上级报告。

    (四)指挥与协调

    需要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开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开展,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区级行政区划的突发公共事件,开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抓好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开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等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或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开发区管委会或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七)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纪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安抚、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八)调查评估

    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报告。

    开发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开发区管委会汇报。

    (九)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负责,需要开发区管委会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各级各类单位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新闻发布中心,由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发布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人员做好服务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宣传部要密切关注各类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四、应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开发区应急办要协调电信、移动等单位保证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讯畅通。

    (二)公共设施。建设局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保证开发区区水、电、气等的供给。

    (三)交通运输。婺城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开发区大队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四)基本生活。社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社会发展局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和防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

    (六)物资能源。经济发展局要根据应急需要搞好必要的物资和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被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

    (七)治安维护。预案启动后,江南公安分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警力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八)资金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人员防护。城管办负责设立灾民的临时安置场所,在开发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十)环境检测。环保分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或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通过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十一)技术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救援专家等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及灾害评估工作。

        (十二)思想保障。组织人力社保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应急配合救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群众稳定情绪,增强自信,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消除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区域和谐稳定。

        (十三)宣传保障。宣传部要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及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介绍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困难。

    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二)预案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开发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开发区管委会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报开发区应急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