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引进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和人才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06-09 00:00:00 来源:​管理员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关于加快引进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和人才的若干意见

市委〔2012〕43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中更好地发挥人才引领作用,促进“赶超发展、浙中崛起”,经研究,决定实施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和人才引进“双龙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面向海内外集聚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一批行业地位突出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一批专业技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后备领军人才。根据《金华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市委〔2010〕37号),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金华市区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后备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引进、培养和激励保障。

    第二条  对在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制造等新兴产业领域,学术技术成果处于国际前沿、国内领先的科技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后备领军人才,经审定,给予相应资助:
    (一)对新兴产业带动明显的科技创新团队,引进落户3年内,给予A类2000万元、B类1000万元、C类500万元的奖励资助。
    (二)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创新领军人才,两院院士或相当层级的国际顶尖人才,给予不少于1000万元的奖励资助;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计划”专家、**学者或相当层级的专家,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资助;省特级专家、省“**计划”专家、钱江学者或相当层级的专家,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资助。
    (三)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业的领军人才,给予重大项目1000万元、A类500万元、B类300万元、C类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并在土地、厂房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对创业能力突出、创新成果领先的后备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三条  对在金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在金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给予金华市一级医疗保健待遇;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人员、省级专家,给予金华市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并可享受高端人才租赁用房、高端人才限价销售房(市场价5-6折),贡献突出的可直接奖励住房。人事档案无法转移的,可予重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安排优质学校就读;配偶可按原单位性质对口安排工作或妥善安排就业。

    第五条  在金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在金创办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科技人才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可按最多60%的比例,用于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激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获得的各类人才奖励(津贴)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六条  领军人才创(领)办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领军人才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财政按前3年全额、后2年50%奖励给该企业(个人)。领军人才获得省级以上各类政府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获得出资比例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

    第七条  设立领军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服务中心),与市委人才办合署办公,牵头负责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引进工作。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助经费,由市、区(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各承担50%,涉及同类项目奖励资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市机关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及时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