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0327095/2015-04903
政务综合类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规范,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金华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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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主动公开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金华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杠放大作用,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4〕1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市场化方式运行,旨在弥补市场失灵,对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期等不同产业发展阶段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以“支持科技进步、促进自主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龙头带动、集聚发展,坚持人才引领、团队培养,坚持政策扶持、优化环境。
第四条 引导基金以无偿资助和“母基金”方式运作。无偿资助主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的优秀科技创业企业创新项目予以择优资助;“母基金”方式主要是以引导基金为母基金,通过与上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模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首期出资资金2000万元,其余资金在基金审批设立后三年内到位。杠杆放大带动国内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形成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不少于2亿元。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财政资金;
(二)市、省以及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种子基金(或资金)等专项资金;
(三) 引导基金运行的投资收益;
(四) 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种子期:1、创新创业拟发起设立企业;2、企业主要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3、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4、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初创期:1、企业在科技创新及经营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2、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销售阶段发展。
第二章 管理与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绩效评价”的原则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
第九条 设立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引导基金投资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以确保引导基金投资(资助)项目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委会由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创业投资机构和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评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条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服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在对外投资时作为引导基金的权益者代表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其职责是:
(一)根据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二)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三) 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和阶段参股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是指针对金华开发区范围内的种子期、初创型优秀科技企业创新项目,采取无偿拨款方式予以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阶段参股是指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按事先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金华开发区范围内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资金供给。
(一)引导基金以及其参与的投资资本应优先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年度投资累计发生额计算其投资资金比例不低于50%。
(二)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募集的投资资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共同形成的投资资本应优先投资于金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或项目,按年度投资累计发生额计算投资于金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或项目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70%。
(三)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可以随时购买。
(四)引导基金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事务,但对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拥有监督建议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可委托市场化的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创服公司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及时报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退出的资金直接收回引导基金专户,引导基金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所募集资金应存入指定的银行实施专户监管,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资金协议》,严格履行资金动用监管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出资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直接干预
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创业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监管和指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绩效考核责任书,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和审计,并可按约定延伸审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其投资的科技创业企业。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评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