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15-05279

  • 文件名称: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15-07-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日期:2015-07-11 00:00:00 来源:开发区新闻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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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一、总则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开发区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等。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管委会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社会发展局(卫生分局)、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组织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开发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指挥部在社会发展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发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开发区卫生分局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社会发展局:做好学校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按发生疫情等级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实施农村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2.江南公安分局: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3.财政局: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的药械、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4.组织人力社保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患者、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5.建设局: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

    6.党政办: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负责区域内与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外籍人员的防治工作,协助落实针对外籍人员的各项防控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7.卫生分局: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组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管委会报告,并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开发区管委会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组织协调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确保供应。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监管。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

    社会发展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三、疫情分级

    根据非典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般疫情(IV级):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存在疫情输入的可能。

    (二)较大疫情(III级):省内发现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我市周边地市发现多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三)重大疫情(II级):本市辖区内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

    (四)特别重大疫情(I级):本市辖区内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四、监测、预警、发现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网络

    建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监测网络。

    2.监测内容

    ⑴病例监测

    卫生分局负责对开发区各级各类医院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门诊登记情况进行监测。

    ⑵发热病人监测

    监测哨点医院建立预检分诊制度,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对发热门诊的门诊量以及发热病人进行监测。

    ⑶实验室监测

    卫生分局负责协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区的省级监测哨点医院及三级综合性医院开展实验室诊断监测工作。

    (二)预警

    卫生分局负责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社发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判定后,报管委会和开发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发布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疫情预警。

    (三)病例发现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1.报告机构与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2)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义务报告人。

    (3)交通、厂矿企业、学校、军队、武警等部门和系统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社会发展局报告。

    2.发现和报告程序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及时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街)、村(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相关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2)医疗机构本单位专家组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报告卫生分局和社会发展局,协调组织专家进行会诊。

    (3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排除的病例,社会发展局应立即报告管委会和金华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4)对市级专家组确诊的病例,由接诊的医疗机构于2小时内实施网络直报。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程序

    卫生分局根据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社会发展局。由社会发展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响应级别的,由社会发展局向管委会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管委会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响应的疫情预警。

    (二)应急响应分级及控制措施

    1.一般疫情应急响应

    专家委员会作出一般疫情预警后,经社会发展局报请指挥部决定,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在日常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卫生分局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2)各级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启动发热门诊日统计报告。

    (3)卫生分局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指导工作;联合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传染病病区等相关工作的执法检查。

    2.较大疫情应急响应

    专家委员会作出较大疫情预警后,经社会发展局报请管委会决定,启动较大疫情应急响应。在疫情预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社会发展局卫生分局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启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

    (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预防性消毒。对疫情发生地来的人员按要求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上级通报要求协查的密切接触者实行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

    (3)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设置检疫站(点),对进出开发区范围人员进行体温监测。

    (4)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3.重大疫情

    开发区专家委员会作出重大疫情预警后,经社会发展局报请管委会决定,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在较大疫情预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管委会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社会发展局立即组织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确认疑似病例。及时报市政府和市卫生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

    (3)社会发展局和卫生分局组织对病人的救治工作。当地医疗机构或院前急救机构应立即将疑似病例送卫生分局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医学观察病例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家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处置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将采样样品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进一步加强本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4)疫情发生地的有关医疗机构严格做好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治疗、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工作。

    (5)在管委会的领导和组织下,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6)交通等部门启动交通检疫机制,在管委会的支持下,组织对交通工具内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5.特大疫情应急响应

    特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①社会发展局和卫生分局应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变化,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向管委会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建议。疫情发生地乡(街)和有关部门,应根据管委会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2)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报市政府和市卫生局在全市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疫情发生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3)社会发展局向管委会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控制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4)党政办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5)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6)一旦出现暴发疫情,管委会应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市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三)疫情通报和信息发布

    1.疫情通报

    社会发展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及时向管委会和开发区有关部门通报;如金华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社会发展局、卫生分局应立即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2.疫情信息发布

    根据省、市卫生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经管委会同意,向社会公布开发区的疫情情况。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

    (四)应急响应终止

    1.终止应急响应的标准

    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公告,省内、国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已得到控制,我市无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的终止程序

    一般和较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社会发展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判定后,报管委会和市政府批准,停止应急响应。重大和特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经省、市两级组织专家进行判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宣布停止应急响应。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技术方案。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方案、指导原则等的要求,制定符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的预案、技术方案和具体工作方案。

    2.人员培训。卫生分局要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专业应急队伍, 定期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防治能力。

    3.模拟演练。要定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二)物资、经费保障

    卫生分局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

    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防护设备、检验设备和通讯联络设备等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管委会根据需要,可征用社会物资在开发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三)政策保障

    各有关部门、系统、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坚决追究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在其隔离或者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病人、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类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四)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开展防治工作情况,克服群众恐慌心理。乡(街)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防控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完善

    1.本预案由社会发展局负责管理与完善,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评审,视情对本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各乡(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