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15-05280

  • 文件名称: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15-07-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日期:2015-07-11 00:00:00 来源:开发区新闻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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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妥善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能力,缓解矛盾,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正常诊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条例》和《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金华市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金华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件:

    (1)聚众冲击、围堵国家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3)停尸、抬尸、摆花圈、设灵堂闹事,或者聚众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4)违法聚众上访、请愿的;

    (5)其他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医疗机构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乡(街)、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要求,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预防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体工作。

    (2)依法办事、妥善处置的原则。要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和有关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慎用警力、善用警力原则。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贻误时机,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5)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可控性、规模大小、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等级。

    2.1一般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级):指事态简单、规模不大,但对诊疗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

    (2)在医疗机构内,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有聚众闹事,事态恶化倾向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3)其它需要作为一般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2.2  较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级):指事态比较复杂、规模较大,对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医疗机构及其它重要场所,聚集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参与人员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

    (3)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的;

    (4)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需要作为较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2.3  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级):指事态复杂、规模很大,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明显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医疗机构内,参与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因医疗纠纷引发的,聚众实施打砸抢烧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4)采取停尸、抬尸、强迫医务人员陪尸,或围攻和殴打医务工作人员等明显过激行为,严重影响正常诊疗和社会管理秩序的;

    (5)其他需要作为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2.4特别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级):指事态非常复杂、规模极大,对当地和全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1000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因医疗纠纷引发的,聚众冲击、围堵国家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医院等单位的;

    (3)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因医疗纠纷引发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冲突事件;

    (5)其他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群体性事件,由党工委、管委会统一指挥,根据群体性事件等级,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由党政办、维稳、公安、卫生、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 (街)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1)发生特别重大(级)群体性事件时,应当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卫生和维稳领导、江南公安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指挥部。

    (2)发生重大(级)和较大(级)群体性事件时,应当成立由管委会分管维稳工作领导任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卫生领导、江南公安分局局长为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指挥部。

    (3)发生一般(级)群体性事件时,由管委会分管卫生领导担任应急处置总指挥。

    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内的事件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医疗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提出相关建议和请求;

    (5)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现场处置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党工委、管委会应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现场处置总指挥由江南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一般应在现场直接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管委会主要领导应赴现场直接负责指挥处置。

    现场指挥部成员可由现场总指挥视情确定,一般由公安、维稳、卫生、涉事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现场处置指挥部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发布有关紧急处置命令;  

    (2)决定现场舆论宣传的口径和内容;

    (3)依法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现场事态;

    (4)指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2应急处置体系及职责

    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组

    发生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开发区请求协调指导的群体性事件,管委会应成立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组,参与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维稳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卫生领导、公安局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维稳办、江南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负责人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工委、管委会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

    (2)协调事件相关乡(街)和开发区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3)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汇报事件处置工作情况;

    (4)一旦发生现场处置不力、不当或失误而导致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局势失控时,可向事发地乡(街)或党工委、管委会提出撤换现场总指挥的建议。

    (5)帮助指导事发地乡(街)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急处置指挥部

    医疗单位发生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跨县(市、区)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党工委、管委会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维稳工作领导担任总指挥,管委会相关领导、江南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管委会党政办、维稳办、江南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事发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开发区卫生分局、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医疗单位发生较大(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卫生的副主任担任总指挥,管委会相关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江南公安分局、管委会党政办、维稳办、社会发展局、开发区卫生分局、医疗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医疗单位发生一般(级 )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社会发展局局长担任总指挥,江南公安分局、维稳办相关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事发乡镇(街道)党政分管领导、开发区卫生分局、医疗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跨县(市、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5)负责向党工委、管委会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向党工委、管委会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7)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现场处置指挥部

    医疗单位发生级以上或跨地区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由江南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党工委、管委会分管卫生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赴现场直接指挥处置。现场处置指挥部成员由公安、维稳、社发、卫生、事发乡镇(街道)党政分管领导组成。

    医疗单位发生较大(级)或一般(级 )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时,现场处置指挥部由江南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必要时,管委会分管卫生副主任应赴现场直接指挥处置。现场处置指挥部领导一般应在现场直接负责指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员可由现场总指挥视情确定,一般由公安、维稳、社发、卫生、涉事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组成。

    现场处置指挥部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发布有关紧急处置命令;

    (2)决定现场舆论宣传的口径和内容;

    (3)依法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现场事态;

    (4)指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3有关部门职责

    (1)社会发展局、开发区卫生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医疗纠纷的事件概况进行调查和讨论;向医患双方通报有关信息,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做好医务工作人员的稳定工作;积极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 江南公安分局:领导和组织开发区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现场和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及时制止停尸、抬尸、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打、砸、抢等过激行为,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

    (3)党政办、新闻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医疗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制止非法采访,正确引导舆论。

    (4) 维稳办:负责涉及群体性医疗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工作,提出防范和处置群体性医疗事件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收集掌握群体性医疗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督促检查相关乡(街)、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好上级指示,对失职渎职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处置因医疗纠纷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会同公安、社发等部门做好参与事件人员的劝返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5)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引发事件的原因和问题焦点,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历史背景、专家论证和法律服务保障。

    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党工委、管委会预防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开发区每季、乡镇(街道)每月组织定期不稳定因素排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敏感期前夕,对重大医疗纠纷问题要进行专项排查,及时准确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动态信息。

    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信息,要求在报告管委会或上级党委、政府及卫生部门的同时,一并抄报开发区或上级党委维稳办。涉及动向性的紧急信息或特别重大的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报送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性质、原因、参与对象、规模、发展态势、已采取的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

    4.2预警行动

    涉事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一旦掌握或接报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应在对事件原因、信息级别作出具体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立即采取相应工作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维稳办接到情况报告后,根据事发地和卫生部门的意见,迅速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报请党工委、管委会决定。

    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和应急办领导的指示,应急办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落实措施。

    4.3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将预警信息分为级预警、级预警、级预警、级预警四个等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经应急办领导批准,由应急办统一发布。

    应急响应

    5.1启动

    党工委、管委会应根据群体性事件等级,按照处置工作预案要求,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的指挥部成员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研究对策,部署相关工作。

    现场总指挥应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组织指挥工作。有关乡(街)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指挥部命令和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跨区和医疗单位需开发区直接指挥处置的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党工委、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处置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成员迅速到指定地点集中,集体研究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预案要求,依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命令,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或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5.2现场处置

    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和需要,视情况设置若干个专门处置小组,并确定相应的负责人。各小组应在现场总指挥的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一般应成立下列专门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维稳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事件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事态控制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搜集、研判、报告事件的动态信息;设置现场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做好现场保卫工作;搜集违法犯罪的证据,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3)劝导教育组。由维稳、卫生、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的政策解释、法律宣传和劝返工作。

    (4)舆论宣传组。由党政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统一口径,做好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掌握舆论动态,澄清事实真相,正确引导舆论。

    (5)事件调查组。由维稳、公安、社发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事件的起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6)医疗救护组。由开发区卫生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应急处置相关装备、物资的储备、运输、调度,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单位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优势互补、协同作战。

    现场总指挥根据党工委、管委会指示精神和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现场,平息事态。

    (1)发布有关紧急处置命令;

    (2)决定现场舆论宣传的口径和内容;

    (3)调配力量,依法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现场事态;

    (4)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请求应急处置指挥部给予人员、装备等相关支持。

    公安机关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手段和措施:

    (1)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2)依法采取紧急管制和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医疗秩序,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3)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5)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打击处理。

    5.3应急结束

    (1)现场处置指挥部确认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因素已经消除后,应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各方意见后,下达处置结束命令。

    (2)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善后处理工作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善后处置

    6.1调查处理。事发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的不稳定因素,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参与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兑现在处置过程中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事项。涉及民事赔偿的,通过依法诉讼途径解决。

    6.2依法查处。对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中为首的骨干分子、积极参与人员、一般盲从群众,公安部门应分别予以依法查处。

    6.3总结评估。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事态平息后,事发地的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涉事部门、医院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形成事件调查报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开发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7.1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党工委、管委会授权由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维稳、公安、社发等部门,会同党政办负责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布事实真相和处置工作情况,澄清事实,引导舆论。

    7.2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严格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法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浙宣〔2005〕85号)的要求执行。

    7.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党政办应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1)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等负责人必须保持通信畅通。确保相关信息和指令的及时上传下达。

    (2)要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维护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快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信息处理平台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3)电信、移动等有关电信营运部门应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8.2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8.3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市财政局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必要的经费。

    8.4人员保障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职责要求,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8.5纪律保障

    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坚守岗位,依法办事,文明执勤,严守秘密,妥善保管好武器装备,防止因个人行为而贻误战机、激化矛盾。

    9 教育和培训

    9.1公众教育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群众中存在的“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观念,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

    9.2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技能培训,经常组织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10 附则

    10.1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开发区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社会发展局负责制定。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方案。本预案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维稳办、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