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0327095/2015-05281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5-07-11
主动公开
朗读
一 总则
㈠编制目的
㈡编制依据
㈢工作原则
㈣适用范围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㈠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㈡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㈢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㈣专家咨询委员会
㈤专业技术机构
三 事件分级
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㈢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四 监测、预警与报告
㈠监测
㈡预警
㈢报告
五 应急响应和终止
㈠应急响应原则
㈡应急响应分级
㈢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㈣应急响应措施
㈤应急响应终止
六 善后处理
㈠后期评估
㈡抚恤和补助
㈢奖惩
㈣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七 保障措施
㈠技术保障
㈡物资、经费保障
㈢通信和交通保障
㈣法律保障
㈤宣传教育
八 附则
㈠名词术语
㈡预案的制定
㈢实施时间
九 附件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开发区”的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管委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街道)、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各相关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管委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管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社会发展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发展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江南公安分局、财政局、组织人力社保局、投资促进局、建设局、环保分局、江南卫生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宣布解除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进一步完善预案。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在社会发展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社会发展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方案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担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对相关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社会发展局: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及解除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落实辖区内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2.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和媒体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3.江南卫生所:组织协调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购置、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4.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做好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单位、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和广大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疾病禽畜间的疫情监测系统;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规范养殖场所兽医卫生管理,监督和指导病死禽畜及其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
5.江南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广泛收集有关信息,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维护现场秩序,依法落实相关强制控制和隔离措施。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对乘坐营运性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负责车站等相关场所的防控知识宣教,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安全运送。
6.财政局:按《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要求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7.组织人力社保局:负责处理好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职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落实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人员伤残鉴定等有关工作。
8.投资促进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9.建设局: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工地及建设施工人员的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10.环保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周边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
社会发展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专业技术机构
开发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件分级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4级,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10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3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开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9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1周内在全市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0例以上,并扩散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4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19例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辖区内,1周内发病10-29例。
4.1周内在全市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辖区内发现10-29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出现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30例以上。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10例腺鼠疫病例。
2.霍乱在辖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1周内在辖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5例以上,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10-29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7.在辖区内发现3-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与国家、省统一的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举报电话。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各类传染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社会发展局和江南卫生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二)预警
1.预警
社会发展局、江南卫生所及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社会发展局应协调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对辖区内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2.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3.预警方式与方法
3.1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是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3.2方法 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预警信息报告
4.1确认 社会发展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2报告 社会发展局应将预警意见及时报告管委会和市卫生局。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属于较大、重大、特大预警级别的(黄色、橙色、红色),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委会及社会发展局、江南卫生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医疗卫生机构。
③卫生行政部门。
④各级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教育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江南卫生所报告。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江南卫生所,江南卫生所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社会发展局。
社会发展局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江南卫生所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金华市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发展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或卫生部。
社会发展局应视情况及时与相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全市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各部门、单位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开发区发生。并服从开发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本预案,并按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本预案,并按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
(三)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由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专家进驻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设立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事件有关信息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开发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应急指挥部提请管委会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市实施应急支援提供条件保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管委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管委会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报请省政府决定,可以对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管委会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信息发布:管委会授权党政综合办公室会同社会发展局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7)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协助社会发展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社会发展局
(1)协调组织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开发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按规定进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五)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社会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管委会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社会发展局应在管委会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和市卫生局。
(二)抚恤和补助
管委会组织组织人力社保局、社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管委会要及时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征用物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管委会和社会发展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网络体系
建立和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网络。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加强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开发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开发区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依托市中医院等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4.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社会发展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卫生应急队伍。
(3)管理和培训。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演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管委会同意。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保障
建立开发区临时应急储备库。开发区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3天内开发区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江南卫生所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社会发展局、财政局联合确定。
2.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开发区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急救人员防护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处置等费用。
(三)通信和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五)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多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和完善
本预案由社会发展局负责管理与完善,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评审,视情对本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