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11-01 00:00:00 来源:​财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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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文件

 

 

 

金市财行〔2016230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参改单位

现将《金华市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16824日    

 

金华市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使用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金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金华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改单位)及全市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行政编制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参改人员)。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作为市级机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费,是指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为参改单位及参改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安排的交通专项经费。公务交通费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公务交通补贴、单位公共交通费、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分类保障公务出行。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第五条 与管理职能相匹配。按参改单位是否保留车辆,确定单位公共交通费的定额标准,并作为各单位的分类依据。

第六条 与岗位职责相适应。按参改人员的职级和岗位确定公务交通补贴。

第七条 引导低碳出行方式。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促进单位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三章 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九条 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金华市区(含市辖区),补贴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使用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不再报销任何交通费用和公杂费,补贴区域外的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单位统筹部分,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市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单位公共交通费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和执法执勤单位的单位公共交通费按参改单位所有参改人员当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5%10%确定

第十二条 单位公共交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公务活动。

2.接待上级部门和外省、市组织的来金重要公务活动;

3.处置重大突发应急事件;

4.承担机要通信保密任务;

5.单位组织的统一集体教育活动;

6.处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7.定额报销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报销支出;

8.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公务出行。

第五章 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

第十三条 参改单位(正处级及以上部门管理机构)按人员编制数25人(含)以下的,安排机要应急用车经费2万元,26人至50人(含)的,安排机要应急用车经费4万元,依此类推,合计不超过20万。其他参改单位按人员编制数,每人每年安排800元。

第十四条 参改单位性质及人员编制数由市编办审核提供。单位性质及人员编制调整的,根据市编办提供的核编文件相应调整下年度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

第十五条 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使用范围参照单位公共交通费使用范围。

第六章 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

第十六条 公务交通补贴每月发放,由个人包干使用,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发放。

第十七条 改人员因退休(退职)、辞职、调离的,自正式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公务交通补贴;因死亡、失踪、自动离岗等原因不在岗履职的,自事实发生次月起停发公务交通补贴;因开除、辞退、纪律处分等其他原因减发、停发工资的,自减发、停发工资当月起减发、停发公务交通补贴;因病休、事假或其他原因缺,每月累计15(含15)个以上法定工作日的,停发全月公务交通补贴,在次月予以停发。停发公务交通补贴的,由单位自行审核,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新录用、新调入的公务员及因职务变动的参改人员,凭人事录用、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相关文件,由市编办审核,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发放时间参照工资变动时间确定(附件1。职务以本人现任职务任命文件为准,兼职领导干部按就高职务执行岗位公务交通费标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交通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各单位在本级财务核算中,将公务交通费列基本支出,其中公务交通补贴和单位公共交通费经济科目列“其他交通费用”,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经济科目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第二十条 参改单位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职务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个人公务交通补贴预算,不调整单位公共交通费预算。单位公共交通费及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实行“总额包干、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以对下属单位的单位公共交通费及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实行系统内统筹使用,但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车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单位公共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改变用途,也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开支渠道,或变相作为集体福利发放,不准用于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参改人员到定额报销区域出差,应尽量通过公共交通出行,并可按定额报销标准补贴公务支出(附件2);前往省外地区出差,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凭票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确需租车出行的,应在单位核定的单位公共交通费和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额度范围内使用,原则上应在市公务用车平台和政府采购的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择优租车出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决咨委员和党代表等履职出行确需租车的所需费用,在其相关工作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公务出行租车费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车单位及定点租车服务机构应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执行特、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特殊任务的,单位公共交通费及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不足以负担所需公务出行经费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专项核定,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参改单位应认真做好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工作,对人员及职务变动的及时办理公务交通补贴调整及发放业务,不得瞒报参改人员不在岗履行职务的情况,凡发生虚报冒领,不按规定领发、增发、减发、停发、扣发情况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业务主办人员负责追回冒领、多领金额,因单位主管领导和业务主办人员失职造成的,从单位主管领导和业务主办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中足额扣回,并视情节追究其工作失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改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共交通费及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向开支与定期公示制度,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支出金额。对年度单位公共交通费及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明细,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附件3)。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618号)精神,《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金市财行〔2014116号)中第29条第2款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公务交通费开支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9月起实施。

 

附件:  1.金华市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变动审批表

          2.金华市市级机关定额报销区域补贴标准表

 3.金华市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费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