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07-26 00:00:00 来源:​财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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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开办〔2016〕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6531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旅游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开发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419号)、金华市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金旅201621号)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金开办201623号)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开发区财政设立开发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择优引导、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开发区发展休闲旅游业,适用对象包括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村;旅游运输企业、旅行社、景区、饭店、俱乐部、研学旅行机构、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协会、乡村民宿(农家乐、家+)、古村落等税收关系纳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范围的,并在开发区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的涉旅企业和单位(除特别说明外)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旅游管理宣传促销经费和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大旅游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开发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有利于旅游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培育旅游新兴业态;乡村旅游项目;特色旅游项目。

(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综合服务系统建设;旅游交通体系建设;星级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旅游规划编制及重大旅游课题研究;旅游扶贫和旅游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等。

(三)旅游宣传推广促销。开展旅游形象推广,举办经区旅游办备案的旅游节庆活动,驻外旅游推广中心(联络处)营销;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各类媒体宣传;客源地旅行社组团奖励;开发区旅行社地接奖励;招徕游客平台建设;旅游宣传品开支。

(四)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比赛等。

(五)旅游人才培育。开展旅游专业培训;组织开展专业人才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

(六)配套和扶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七)旅游企业品质提升奖励;旅游龙头企业奖励。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申请

第六条 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经费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景区新建或改造提升、景区创建、房车基地建设等奖励,按照《金华市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金旅〔201621号)执行。

2.对新创建的国家3A2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新评定的区级旅游推荐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评定的区级旅游推荐农家乐(民宿、家+)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扶持旅游目的地市场培育  

4.市区外的旅行社组团奖励、市区旅行社地接奖励、大型旅游团队奖励、新能源自驾游,奖励政策按照《金华市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金旅〔201621号)执行。

5.鼓励发展研学游。对研学旅行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高等院校、协会等机构组织研学人员在开发区国际(国内)研学基地开展研学活动(含古村落保护、开发;徽派等古建筑风水、构建;砖雕工艺及传承;非遗项目研究及创新;写生、书画、摄影创作;儒释道文化、农耕文化交流等内容),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予以奖励。

1)一次性组织境外学子(含艺术家、专家、学者、海外留学生等)10-20人、21-40人、41人以上,研学在54晚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70/人·夜、80/人·夜、90/人·夜奖励;研学在109晚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人·夜、90/人·夜、100/人·夜奖励。同时,年度组织境外学子在300-500人次、501人次以上的,再分别给予20/人次、30/人次奖励。

2)一次性组织境内学子(含艺术家、专家、学者)20-40人、41-80人、81人以上,研学在54晚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人·夜、25/人·夜、30/人·夜奖励;研学在109晚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5/人·夜、30/人·夜、35/人·夜奖励。同时,年度组织境内学子在500(含)-1000人次、1001-2000人次、2001人次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人次、15/人次、20/人次奖励。

6.对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自行车队、摩托车队等到开发区游览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住宿的旅行社、俱乐部、4S店、专业网站、媒体等自驾游组织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7.鼓励乡村休闲和果蔬采摘(垂钓)游。到开发区金西区块开展乡村休闲游和果蔬采摘(垂钓)游等旅游活动,且在开发区农办、旅游办认证的采摘(垂钓)基地或旅游推荐的农家乐、民宿、家+用餐一餐以上并住宿,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的,每次奖励该组织机构1200元。

上述4567四项人次数量不重复计取,其中购票景区(点)包括乡村旅游点,住宿范围为开发区范围内由相关部门推荐的饭店或乡村民宿(农家乐、家+)。(涉及奖励企业包括非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或单位)

(三)扶持旅游品牌形象宣传

8.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策划,组织开展的形象宣传等活动,对参与的各涉旅企业给予实际宣传广告费用50%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9.经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并列入年度计划的,乡镇(街道)、旅游特色村、旅游企业或涉旅行业协会(俱乐部等)在开发区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视规模一次性给予1-10万元补助。(涉及奖励企业包括非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或单位)

10.经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同意,旅游+创客策划、组织、实施旅游+微创项目的,视规模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0.5-5万元补助,每年补助6个以内。

(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

11.特色行政村制定村级旅游规划,由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委托行政村编制和组织实施,并报乡镇(街道)及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给予规划编制经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支持乡镇(街道)对旅游业的投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现代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建设集观光、休闲、度假、养生、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城镇和景观旅游名镇。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城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国际(国内)研学旅游古镇等称号的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模范村、国际(国内研学旅游古村)等称号的村,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旅游特色经营户、民宿、家+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13.鼓励家+进行庭院设计及改造升级。对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对自身庭院文化、绿化等进行改造升级,其改造设计方案经过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可,并按设计方案实施到位的,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年补助10家以内。

    14.对乡村旅游示范村及民宿(家+)示范村,挖掘、培育、持续开展半年以上的文旅节目、民俗活动等特色活动,经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0.2-2万元的补助,每年补助5个以内。

(五)扶持旅游业态融合发展

    15.产业融合创建。当年评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省级林业观光园区(森林旅游景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省级民俗文化村、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项目基地、省级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果蔬采摘(垂钓)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上述评定项目被相应机构评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当年被评为开发区农业采摘(垂钓)休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奖励。

16.鼓励景观植物种植。对在农业、旅游部门规划区域范围内按要求整块整片种植景观植物的,可作为旅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视种植规模进行补助。对莲藕、油菜、紫云英、向日葵等具有一定景观效果的农作物集中成片的种植大户、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50元的补助(其中紫云英给予每亩280元的补助)。对薰衣草、玫瑰花、郁金香、百合花等具有观赏性花卉集中成片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650元的补助。对集中成片种植彩色稻田(艺术麦田等)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0元的补助,彩色稻田可同时享受农业补助。

(六)扶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17.扶持乡村旅游配套设施,重点加强休闲农业培育点和乡村旅游特色村的道路、电力、饮水、厕所、停车场、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库,每年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2-3个重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景区内新创建的国家三星级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9.推进“智慧旅游”建设。鼓励数字智能化技术在旅游体验、产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面的应用。对旅游企业、乡村旅游点开展“智慧旅游”应用系统以及wifi等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的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对涉旅企业运用微信等新媒体开展的宣传进行奖励。对加入开发区旅游微传播联盟,依照涉旅企业微信公众号后台粉丝量,排名前3名,且粉丝量连续三个月不少于2000的并对微传播联盟推送的微信转发率达到100%的,对运营单位分别给予5000/年的奖励。对加入开发区旅游微传播联盟,按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微信群,遵守群规,规范运行的,并对微传播联盟推送的微信转发率达到100%的,一、二级群群员连续三个月达到300人以上的,对运营单位分别给予2000/年的奖励;一、二级群员连续三个月达到400人以上的,对运营单位分别给予3000/年的奖励;一、二级群员连续三个月达到500人以上的,对运营单位分别给予5000/年的奖励。(涉及奖励企业包括非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或单位)

(七)扶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21.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旅游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到乡村旅游(民宿、家+等)示范村创业、就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旅游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对就读职业技术学校旅游专业,毕业后取得国家相应资格证,与乡村旅游(民宿、家+等)示范村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满1年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2.鼓励文化界、艺术界(含婚庆、摄影、书画、文艺、收藏及民间艺人等)、美食界、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创客)到乡村旅游点(民宿、家+等)创作创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对相当于市级以上相关协会会员或特指经旅游、体育、文化等相关部门推荐引进的专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并建立自己的工作室(40平米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相关协会会员并建立自己的工作室(40平米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补助,每年补助10人以内。

第七条 企业申报项目符合《金华市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金旅〔201621号)的,按政策执行,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别承担。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市补助(奖励)后,需开发区配套的,依据本文件规定开发区财政已补助(奖励)的资金视同配套。同一项目符合开发区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除特别说明外)。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资助)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奖励(资助),按就高原则兑现。申报奖励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旅游办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支付,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和监管。具体程序如下:

(一)旅游管理宣传促销经费。由开发区旅游办根据年度旅游发展重点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及活动支出计划,报开发区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

(二)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经费。旅游项目奖励补助资金2016年安排500万元,其中:符合市政策的项目,由区旅游办、市旅游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符合开发区政策的项目,实施业主单位按程序申报后,由开发区旅游办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投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由开发区旅游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在开发区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报管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开发区财政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开发区旅游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开发区旅游办、各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和项目验收工作。

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限期追缴相应资金,并暂停业主单位申报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间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及社会保险金的企业,以及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考核中不达标,或有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被查实的,当年不享受该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为20161120161231日。本办法由开发区旅游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