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招商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9-08-15 16:36:49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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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金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全力打造现代新兴支柱产业,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通知》(金政发〔2016〕40号)、《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通知》(金经信技投〔2017〕63号)等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整车是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中的相关类别,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本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部委调整有关标准,则执行新标准。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中的相关类别,主要包括电机及其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电附件、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机电耦合系统及能量回收系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动力电池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零部件、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换电设施、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电池生产装备、电机生产装备、专用生产装备、测试设备等。本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部委调整有关标准,则执行新标准。

  第三条 招引项目须符合《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制造业招商项目管理工作机制》(金开通〔2018〕1号)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土地政策。工业用地按现行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对符合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办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38万元/亩。对符合项目准入条件且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的项目,适当降低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具体为:

  (一)对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在3亿元以上人民币(以下除美元外均指人民币)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分别为: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25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16.8万元/亩。

  (二)对于外资项目,项目合同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招拍挂起始价分别为: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万美元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30万元/亩;项目合同外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不满1亿美元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25万元/亩;项目合同外资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16.8万元/亩。

  按投资协议约定,若建设期限届满后,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实际到位外资额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先前享受的相关政策按照实际履行情况予以退档,投资人应退还相应优惠价款。

  第五条 技术改造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按当年实际设备投入额的25%给予补助。企业技改补助额与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下一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降低融资成本。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贴息补助,期限3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综合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按照《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通知》(金经信技投〔2017〕63号)要求执行,同一档次内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租赁厂房补助。鼓励新入驻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租赁闲置工业厂房。对租赁厂房的企业,给予3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房租补贴,每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经开发区认定的重大项目最高可给予3年租金全额补贴。

  第九条 鼓励创新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经审核确认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给予研发投入7%的奖励;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9%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兼并重组。支持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围绕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外市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产制造、科技研发等核心资源。对成功实施并购重组达到控股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的并购金额5‰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可为项目实施公司提供一定规模的产业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退出等按照《金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金市财工〔2015〕343号)、《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特色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金开通〔2016〕9号)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领军人才、技术团队及优秀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参照《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的若干意见》(金人才领〔2018〕4号)以及《中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金开党字〔2017〕44号)等文件执行。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按照《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金开办〔2018〕56号)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落地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扶持资金或奖励资金的,金华开发区有权取消对该企业的扶持或奖励,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或奖励资金将予以追回。政策享受期内,企业因自身原因而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将取消企业未兑现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若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金华开发区内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以上招商政策与金华市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有开发区级奖励补助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五年税收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一事一议”项目以投资协议中约定条款为准,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