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20-11288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发布机构:

    金华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20-09-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朗读

  • 科(处)室名称: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岗位责任人:张一之
  • 科(处)室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533号
  • 联系方式:0579-89008030
  • 公开电话:0579-89008030
  • 办公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工作日)
  • 科(处)室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县市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并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协助市局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依职责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职能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能组织实施食品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化妆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

    (十六)配合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配合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

    (十七)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九)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案件。

    (二十)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深化简政放权。突出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大力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不断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4.推进放心消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坚决破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区市场秩序持续良好。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有序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创建,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开发区”行动,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推动优质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完善“品字标”品牌制度体系。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2)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督管理。(2)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开发区社会发展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2)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及时通报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由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4)市场监管分局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