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21-00637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公告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文件字号:

    金开办〔2021〕60号

  • 成文日期:

    2021-05-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5-11 10:17:22 来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

    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57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展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金市科〔2019〕114号)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开〔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列入亩产效益评价且上年度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不列为支持对象。具体名单由经济发展局确定并每半年提供给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

    二、信贷规模。信贷规模4亿元。

    三、风险补偿资金。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和上级部门对科技信贷的奖励资金等。资金主要用于风险赔付、贷款贴息及保证保费、保证担保费资助和委托审计、绩效评价等。

    四、责任分工。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科技信贷日常管理、政策推广、支持对象的审定、与银行和保险及担保机构合作协议的签订、风险赔付受理、年度政策资助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及委托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年度政策资助方案审定、资金赔付、资助拨付等工作。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合作对象的审定工作。

    五、额度期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借款人(企业)贷款利率执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且不超过130BP,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满足条件的可申请续贷,连续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保险机构的保证保险费率、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5%。除利息、保费及担保费以外,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科技信贷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六、贷款用途。贷款仅限用于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原辅材料购买、流动资金周转等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提前收回贷款。

    七、信贷机构。根据开发区科技信贷业务工作实际,由经济发展局牵头与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保险及担保机构洽谈协商,明确风险赔付比例、单家银行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和保证保费或保证担保费上限等细则。达成合作意向后,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由经济发展局负责与合作对象签署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在市确定的名单中选择。保险及担保机构由合作银行推荐,且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在金华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机构或部门;对金华开发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或保险(担保)产品。

    八、保证模式。科技信贷由保险机构提供保证保险,或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模式由借款人(企业)在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向社会发布的合作对象中自主选择。

    九、资助方式。科技信贷按照LPR加点部分给予2/3的贴息资助,保证保费或保证担保费给予2/3的资助。贷款贴息及保证保费、保证担保费资助资金根据财政分担体制由市、开发区各承担50%,由开发区财政先行兑付,后再向市财政申请50%的奖励。对每家企业的贷款贴息及保证保费、保证担保费资助政策不超过2年。

    十、信贷程序

    1.企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向银行提出申请。

    2.银行对申请企业独立进行贷前审查,对不同意企业申请的应书面给予回复。

    3.保险、担保机构对申请企业独立进行保前审查,对不同意企业申请或核准信贷金额少于银行核准金额的应书面给予回复。

    4.通过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对申请企业保前、贷前审查的,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发放贷款。

    5.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保险、担保及贷款发放情况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市科技局备案。

    6.企业在授信到期后需续贷的,应在授信到期前提出申请,条件要求和贷款程序不变。

    十一、贷后管理。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要加强对科技信贷的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变化等进行检查和监控,跟踪了解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提高科技信贷安全性。发现贷款存在明显风险的,银行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十二、风险防范。科技信贷月末代偿率(代偿率=实际代偿余额/月末贷款余额)达到10%时,银行应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并启动预警机制,经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和保险、担保机构、银行协商后处理。

    十三、风险赔付。科技信贷出现逾期后,经办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追偿,逾期满60日仍未追偿款项的40%部分,由市、开发区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市、开发区根据财政体制各承担50%),剩余部分由保险、担保机构、银行按照合作协议进行代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收回的款项,由风险补偿资金出资方、经办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按比例分别受偿。追偿后最终无法收回的款项,可按规定程序核销。

    十四、信用监督。贷款企业应自愿接受银行、保险与担保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给予贷款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不良信用贷款记录,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其科技创新资金申报资格3年。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经济发展局应加强对科技信贷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建立科技信贷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商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适用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开办〔2016〕147号)和《关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金开办〔2017〕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