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1-06-18 17:46:08 来源:​社会发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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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有序实施我区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稳妥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 2021〕90号)《金华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市教基〔 20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以国家和省、市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秩序,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推进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政策,推进公办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三) 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四) 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利。强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推进积分入学制度,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招生办法

(一) 规范入学年龄

 2021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生入学对象为2021年小学毕业生。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其学区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社会发展局审批。

(二) 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

公办学校按学区招生,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常住地,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现状安排入学。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等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三) 明确学校招生范围

1. 区内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社会发展局统一管理。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学区招收学生。开发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婺城区行政区划(含婺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招生,招生不足且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补招计划由社会发展局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可在金华市域内的其他县(市、区)补招。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学区招收各类特长生,严禁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跨市域招生。

2.2021年在南苑中学、东苑小学和宾虹小学教学服务区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须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完 全产权住房一致。在南苑中学和东苑小学教学服务区内学校入学的新生,需在2019年5月31日前取得户籍与房屋产权证;在宾虹小学教学服务区内学校入学的新生,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取得户籍与房屋产权证。设立教学服务区的学校按学区内房户一致和有户无房的、教学服务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区内“有房无户”的顺序进行招生,若学校空余学额不能满足服务区内符合相应条件生源就读需求的,按房产登记时间顺序依次录取。

(四) 招生报名时间

2021年招生报名具体时间按照《金华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工作日程安排》执行。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证书、学科 竞赛成绩或等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五) 报名录取办法

1.公开招生信息。社会发展局和学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公办学校学区内户籍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民办学校要根 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定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报社会发展局审批。社会发展局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 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进行审核,正式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招生简章、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

2. 公民同招网上报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全面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法定监护人 通过登入手机端或电脑端“金华市区招生管理系统”填写招生入学信息,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在统一的招生管理 系统进行。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材料审核时凡查实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如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3. 公办、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1 )公办学校按照社会发展局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免试就近招生。完成学区内户籍生的录取后有空余学位的,可分批组织学区内“有房无户”务工人员子女和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 的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参加市区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随迁子女报名。

(2) 符合在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符合在我 区公办学校入学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我区民办学校入学报名。符合入学及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同批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可填1个民办学校志愿和1个民办学校调剂志愿。报名时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登记入学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平台不予登记。

4. 公办学校录取程序。

申请在开发区公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进行学区认定,并按以下顺序逐批录取。公办学校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社会发展局统筹,按户籍迁入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

1) 房户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完全产权住房一致的原则确定学区(房、户截止时间均到2021年4月30日止)。

(2) 有户无房。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户籍登记就随父或母 (法定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父母(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按户籍所在地确定学区。

3) 有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有完全产权住房,但户籍未迁入的,按房产登记时间顺序依次录取。

4) 集体户、投靠户和挂靠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法 定监护人)户籍在集体户、迁移投靠到直系亲属名下或挂靠在非直系亲属名下,且在市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的。

5) 无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金华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参加市区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

对于未能进入申请学校,在区属公办学校还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社会发展局根据批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2021年1月1日起新购买的私有住房,三年内只接受一户家庭适龄子女入学报名。

5. 民办学校录取程序。

(1)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具体操作办法由社会发展局制定。民办学校补招报名人数超过空余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 )在民办学校已报名但未录取的儿童少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参加未招满的民办学校报名,也可以参加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报名,在公办学校报名后根据公办学校已招生录取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3)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生可以直升。其小学报名人数少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剩余学额面向婺城区行政区划(婺城区和开发区)统一招录;其小学报名人数多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参加直升报名的小学生毕业生在该校就读年限不得少于3年。

(4)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生源、与开发区管委会协议约定的民办学校承接生源,在网上平台报名核验后,可以提前安排录取。

(5) 民办学校的录取结果要及时公布,家长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录取公示名单应与学籍名单一致。

6. 妥善落实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安排人员子女,经审定公示后,由社会发展局统筹安排。

1)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 2021〕247号)《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金市教基〔2019〕25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妥善安排。

2)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 教基〔2011〕35号)等政策,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

3) 人才子女入学,按《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聚集工 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98号)《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等政策予以落实。其他人才子女及政策生入学,由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予以落实。

(4)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员工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推进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5) 特殊儿童少年入学。适龄的视障儿童、少年到省盲人 学校报名入学(0571-63461643 ),适龄的听障儿童、少年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0579-89139502 )。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

四、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是一项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各中小学是实施招生工作的主体,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党工委委员王燕伟任组长的开发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章胜阔、金静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发展局教育科相关工作人员及各中小学法人校长组成,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政策宣传组、材料审核组、信息输入组、秩序维护组、过程监督组、入户调查组等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学校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需提交社会发展局审查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 全面推行“阳光招生”“网上招生”。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要把招生政策、报名条件和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网上报名程序、咨询投诉电话、招生结果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特别要面向幼儿园、小学毕业班家长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网上报名系统的使用培训。对网上报名确有困难的家长,可由所在幼儿园或小学班主任帮助报名登记,或者由申请报名的学校设立线下报名点协助其完成线上报名。

(三) 落实“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社会发展局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重点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 “读经”“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未按时入学者,依法由学区所在学校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入学,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

(四)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录取结束后,学校不得无故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核定招生计划数已满的学校,不得再接纳转学对象。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遇到特殊情况,学校无法确定的,由收到报名申请的学校统一汇总后报社会发展局界定。

(五) 合理控制班额,规范学籍管理。各校要在对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按照《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班额,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分大小班、快慢班,同年级学生人数均衡编班, 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 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17〕43号)规定,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实行 “籍随人走”。

(六) 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

(七) 严格招生工作执纪问责。社会发展局及各学校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招生结束后,社会发展局将联合区纪工委依规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八) 加强学校间的沟通与协调。各学校要顾全大局,加强合作,多提供服务,不设置门槛,避免招生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和无序竞争。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拒之门外,对于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疏导,切实加以解决,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方便家长了解今年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招生相关文件及信息均会及时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jhk.gov.cn) 在学在开发区栏目和学在开发区jk微信公众号公布,同时公布各学校的报名咨询电话。社会发展局义务教育招生咨询电话 82378241,89150118;举报投诉电话:89150115,举报投诉邮箱:sfjjyk@qq.com。

本办法自发布后执行,由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