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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孟乡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务公开五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等,结合我乡职权职责,现将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一)执法机构: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
(二)办公地址: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三)联系方式:0579- 82030303。
二、执法人员
(详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执法人员公示)。
三、执法对象救济渠道和时限
(一)陈述、申辩
受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听证
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由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召开。
受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复议、诉讼。
受理复议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受理诉讼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四、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一)电话举报:0579- 82030303。
(二)邮件举报:收件人为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为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邮编321000。
(三)来访举报: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五、投诉统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途径
(一)电话投诉:0579- 82030303。
(二)邮件投诉:收件人为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为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邮编321000。
(三)来访投诉: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苏孟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政府办事处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各内设机构、辖区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事前公示:乡政府各内设机构、辖区各单位按照权责清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乡政府各内设机构、辖区各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当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处罚等有关数据,并报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乡政府各内设机构、辖区所属各单位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孟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做到可追溯、可评查、可举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设施、设备。
第四条 我乡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涉及个人信息等隐私的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记录规定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八条 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制作、装订和建立执法案卷档案。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由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综合执法办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孟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孟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清单
说明:从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系统中进行查询(用国家部委证件的按上级要求填)
苏孟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 ||||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1 | 11070*****3 | 何文龙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2 | 11070*****3 | 储玉泉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3 | 11070*****6 | 王 努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4 | 11070*****0 | 傅 丹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5 | 11070*****3 | 滕万龙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6 | 11070*****1 | 周 霞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7 | 11070*****3 | 罗志军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8 | 11070*****4 | 钱 倩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9 | 11070*****0 | 傅文斌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0 | 11070*****3 | 汪丽萍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1 | 11070*****2 | 王 庆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2 | 11070*****2 | 梁雅君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3 | 11070*****5 | 徐成武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4 | 11070*****7 | 张海宸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5 | 11070*****7 | 张海皎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6 | 11070*****0 | 陆丽华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7 | 11070*****5 | 章红蕾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8 | 11070*****7 | 李梦依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19 | 11070*****4 | 吴榴佳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20 | 11070*****6 | 何静波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苏孟乡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处罚、检查、强制、听证)
序号 | 执法 环节 | 执法 事项 | 记录 事项 | 记录 场合 | 记录方式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备注 |
1 | 现场 检查 | 计划检查 专项执法 随机检查 | 当事人概貌 出示证件 涉嫌违法现场 签字确认 | 执法 现场 | 照相、摄像 | 检查开始 | 执法过程 | 检查结束 | 现场类 | |
2 | 调查 | 制作询问 笔录 | 询问 过程 | 询问 场所 | 照相、摄像 | 询问开始 时 | 记录问询全过程 | 询问完毕 | 现场类 | |
3 | 取证 | 收集证据 | 收集证据、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及强制措施 | 相对人场所 | 照相、摄像 | 收集证据开始时 | 记录提取证据全过程 | 收集证据、现场检查结束时 | 场景类 | |
4 | 听证 | 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现场 | 照相、摄像 | 听证开始 | 听证过程 | 听证结束 | 场景类 | |
5 | 送达 |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过程 | 行政相对人或办案机构场所 | 照相、摄像 | 送达录入开始时 | 记录录入送达全过程 | 送达结束时 | 现场类 |
行政处罚流程图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统计情况表 | ||||||
部门 | 具体负责审核的机构 | 审核人员名单 | 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 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 | 法制审核人员数 | 法制审核人员数占比 |
苏孟乡人民政府 | 司法所 | 黄海滨 | 何丽君 | 20 | 2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