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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溪镇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务公开五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等,结合我镇职权职责,现将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一)执法机构: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
(二)办公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49号。
(三)联系方式:0579-82669169。
二、执法人员
(详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执法人员公示)。
三、执法对象救济渠道和时限
(一)陈述、申辩
受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听证
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由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召开。
受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复议、诉讼
受理复议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受理诉讼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四、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一)电话举报:0579-82669169。
(二)邮件举报:收件人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49号,邮编321000。
(三)来访举报: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49号。
五、投诉统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途径
(一)电话投诉:0579-82669169。
(二)邮件投诉:收件人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49号,邮编321000。
(三)来访投诉: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49号。
汤溪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条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含停业歇业)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一项重要内容。
汤溪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其他执法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另行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以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打印文书。
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第九条 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采集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经办人员自行保存。
第十六条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第十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后提供,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稽查,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开展抽查工作,稽查结果纳入考核评议范围。
第十九条 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汤溪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街道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治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治机构审核。
第六条 法治机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法治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治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治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治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汤溪镇在岗持执法证人员情况统计表 | ||||
序号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1 | 11070197268 | 杨建文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 | 11070197659 | 陈晨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 | 11070197526 | 洪世海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4 | 11070197681 | 虞建华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5 | 11070197680 | 王超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6 | 11070197097 | 章丽萍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7 | 11070197403 | 戴志坚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8 | 11070397312 | 林欣欣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9 | 11070197343 | 王静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0 | 11070197345 | 赵松鹤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1 | 11070197531 | 邱毅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2 | 11070196101 | 李春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3 | 11070197236 | 李竺轩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4 | 11070197223 | 邹培增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5 | 11070197064 | 朱宇萌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6 | 11070197668 | 刘校林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7 | 11070197662 | 郑伟良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8 | 11070197663 | 张卜文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19 | 11070197288 | 方莹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0 | 11070197285 | 张静娴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1 | 11070197269 | 丁胜亮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2 | 11070197086 | 杨坦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3 | 11070197317 | 祝雯璇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4 | 11070197219 | 汤淑林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5 | 11070197264 | 池爱时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6 | 11070197187 | 楼宇倩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7 | 11070197323 | 陈笑越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8 | 11070197260 | 郑利军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29 | 11070197522 | 余秉政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0 | 11070197523 | 徐庆平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1 | 11070197528 | 何跃华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2 | 11070197530 | 陈浩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3 | 11070197520 | 尹超英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4 | 11070197533 | 沈彬聪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5 | 11070197527 | 吴小恒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6 | 11070197524 | 戴昊翔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7 | 11070197525 | 傅昱丹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8 | 11070197521 | 张惠忠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39 | 11070197658 | 盛海有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40 | 11070197665 | 邵浩新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41 | 11070197664 | 倪一帆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42 | 11070197667 | 范素芬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43 | 11070197661 | 方韩英 | 女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44 | 11070197660 | 郑晓航 | 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汤溪镇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处罚、检查、强制、听证)
序号 | 执法 环节 | 执法 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合 | 记录方式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备注 |
1 | 现场 检查 | 计划检查 专项执法 随机检查 | 当事人概貌 出示证件 涉嫌违法现场签字确认 | 执法 现场 | 照相摄像 | 检查开始时 | 执法过程 | 检查结束 | 现场类 | |
2 | 调查 | 制作问 笔录 | 询问过程 | 询问 场所 | 照相摄像 | 询问开始时 | 记录问询全过程 | 询问完毕 | 现场类 | |
3 | 取证 | 收集证据 | 收集证据、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及强制措施 | 相对人场所 | 照相摄像 | 收集证据开始时 | 记录提取证据全过程 | 收集证据、现场检查结束时 | 场景类 | |
4 | 听证 | 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现场 | 照相摄像 | 听证开始时 | 听证过程 | 听证结束 | 场景类 | |
5 | 送达 |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过程 | 行政相对人或办案机构场所 | 照相摄像 | 送达录入开始时 | 记录录入送达全过程 | 送达结束时 | 现场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