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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秋滨街道关于印发《秋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秋滨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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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主动公开
朗读
《秋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的相关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街道范围内各办各中心、社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项目指挥部等组织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制度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与产权交易,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等,但不包括政府采购;所称的活动,是指公共资源从申请入场交易到双方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
二、遵循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 公正诚信和清廉高效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三、管理机构
街道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街道监督小组),分别由分管招投标和纪工委的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和组长职务。
街道交易中心配备至少2名相对稳定、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设立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固定交易场所,并配备监控、投影、录像等设备。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一)规模标准。
1.下列项目鼓励进入开发区交易分中心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
(3)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下列项目可进入街道交易中心交易(采用综合评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开发区交易分中心交易),同时在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 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2)在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3)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
(4)使用经济合作社资金或由经济合作社成员筹集建设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项目;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项目。
3.下列项目在开发区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也应进入街道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20万人民币以下的。
(3)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下列项目应进行询价。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人民币以下的。
(二)招标方式。
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进入街道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属于法规许可情形范围或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外,其招标方式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2.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或者以划分标段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包括不得规避进入区交易平台招标。
3.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和工程决算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按照开发区定期统一招标入围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及其选用管理规则执行。在街道交易平台招标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其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由招标人从该名录库中直接自行择优选取。
4.依法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试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置要求。
(6)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置要求。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本程序。
街道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须经以下程序:
1.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招标人在街道交易中心指导下,从规定的名录库中委托预算编制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街道交易中心结合实际,指导招标人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2.申请进场招标。
招标人应向招街道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申请表》,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招标方式、招标人条件等),报领导小组审批,并附招标申请材料,包括相关审批手续(计划批文或会议纪要等)、村居级项目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和预算审核报告等技术资料。
3.编制招标文件。
工程建设施工类招标文件使用开发区统一标准范本格式,不得修改其中的核心条款,确有需要变更核心条款的,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审批流程有关规定执行。街道交易中心按照领导小组批准情况,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街道交易中心的招标下浮率,按照区交易平台对应项目招标控制价最大投标下浮率区间值执行,建筑工程下浮率≤8%,单独装饰工程≤9%,市政园林及其他附属工程类≤13%,让利区间至少相差3%,并在招标文件明确,不得在开标前临时通知。
4.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在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招标文件随网上的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日历天(开发区施工单位名录库招标的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2%)和街道监督小组电话等信息。潜在投标人按照投标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
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于开标前5个工作日,在网上发布邀请招标公告,公告中应载明拟邀请招标人的企业名称等信息。
5.修改招标文件。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设计工程量清单较大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历天前,在招标文件发布指定网站上发布补充文件,作出补充文件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延期开标。
6.组织开标评标。
开标现场,街道交易中心负责提前做好服务工作,招标人必须提前到场,并邀请街道监督小组参加。街道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网上辅助评标系统流程,主持整个开标评标过程。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小组成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审查。招标人或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后组织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在有2个有效竞争投标人情况下继续组织开标评标。
7.中标公示。
街道交易中心应在评标结束3日内在网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末日必须为非工作日)。签订合同前,中标人被查实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项目重新招标。并依法上报处理非法中标人。
8.签订合同。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无投诉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中标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金额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9.资料归档。
交易完成后,街道交易中心应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实行“一项目一档案”。
五、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应采用公开拍卖或公开竞价等方式,具体参照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开发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开办〔2020〕31号)文件执行。
六、投诉处理
(一)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自应当知道之日起2日内向街道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投诉。
(二)投诉人所提交的书面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
(三)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个人投诉的,必须要有投诉人本人签字。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不予受理,街道监督小组收到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四)受理诉后,街道监督小组应当调取、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负责、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监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七、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街道监督小组应对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下列违反交易规定的情形,应当责令立即纠正:
(一)以肢解等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而进场交易的,或者超权限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
(二)以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必须公开招标的;
(三)设置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价人)的;
(四)各环节交易信息未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媒介等要求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补充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自行发包公告、邀请招标公告等。
(五)未及时、规范监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的,包括书面和影响档案资料;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人员违反法规和有关纪律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