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08日14时42分许,位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汤溪镇纵支一路的双和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受伤,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3.74万元,其中厂房48.5万元,机器设备12.35万元,物料储罐32.08万元,人伤0.44万元,现场处置费用30.33万元(其中灭火救援费用15.58万元,灾后现场处置费用14.75万元)。
【火灾事故情况】
2021年12月8日下午14时38分许,潜勇军、洪永富、范三弟在灌装车间(甲类车间)进行灌装分装作业。潜勇军和洪永富为一组,潜勇军负责灌装二甲苯,洪永富负责提桶及封盖。范三弟原和章士有一组,范三弟负责灌装甲缩醛,章士有因上厕所不在车间内。14时41分许,在潜勇军灌装二甲苯的过程中,突然着火,火势迅速扩大蔓延,波及整个车间,燃烧得二甲苯等物料形成流淌火后蔓延至20米外的甲类仓库进一步扩大火势。潜勇军身上也有火焰燃烧,在洪永富帮助下,迅速撤离火场并将身上火焰扑灭。发现着火后,范三弟立即关闭储罐阀门后也迅速撤离火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9日对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火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火灾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根据最早发现时间、报警时间、接警时间、火势发展状况及录像视频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14时40分许。
2.起火部位: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证人证言扥情况分析,认定该火灾的起火部位: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罐装车间。
3.起火点:从监控视频结合证人笔录和现场勘验,认定起火点为: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罐装车间最北侧罐装工位(北墙往南至距离北墙1至5米,西墙以东距离西墙5至10米的范围内)。
4.起火原因: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监控视频,综合判定火灾事故的原因为:工人潜勇军将车间高位槽罐内的二甲苯灌装到铁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静电放电引起二甲苯起火并蔓延成灾。
【办案过程】
经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专家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灌装车间分装二甲苯采用人工灌装工艺,在灌装过程中,由静电集聚引燃出料的二甲苯而引发火灾。在后续的有关调查取证后发现,酿成此次火灾事故存在大量的间接原因:1. 双和科技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存储危化品。事故企业灌装未经设计,违规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软管,且危化品由高位槽出口(尺寸2.5寸)转到塑料软管(尺寸1.5寸),管道变细后导致流速增加,会增加静电的集聚。2.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厂房建筑为违法建筑,未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违规超量储存,擅自违法建设、投入使用,厂房耐火等级低,顶棚采用彩钢板,结构强度低,多次爆炸后,厂房坍塌,导致内攻受阻。3.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灌装车间内违规设置甲类物料仓库,未与灌装作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堆放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火灾荷载大;企业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员工在灌装车间随意接打电话,企业组织员工在甲类仓库使用槽罐车罐装甲类危险品;企业还存在在丁类仓库内存放甲类危险品,在丁类仓库内罐装油漆等违规操作。4.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不足,各项基础薄弱,员工安全意识低。企业违规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厂房用于灌装。员工着装不符合除静电要求,企业仅对外套上衣进行规范,对内衣裤子鞋等衣物穿着没有进行管理。火灾伤者穿着普通毛衣、自己的裤子,其他员工在起火当天也几乎是同样的穿着。5.企业员工缺乏专业知识。企业员工整体文化程度低,车间负责人、主管仅为初中毕业和小学毕业,现场工人更多为不识字的文盲,询问操作工人是否清楚相关物品危险性,员工回答只要有力气就可以上岗。
在开展火灾调查的同时,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9日对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12月10日,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涛涛及公司股东、安全管理员倪锋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受与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一案有关的调查询问,大队向两人告知了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与义务,胡涛涛、倪锋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接受了调查询问,胡涛涛、倪锋均对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实事承认无误,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12月10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一案的行政处罚进行了集体议案,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明显、证据充分,且造成的后果严重,应对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应以危险作业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2月10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对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涛涛到大队,在对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12月22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发了对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1〕0225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1〕0226号)。
12月23日,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涛涛到达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1〕0225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1〕0226号),并向胡涛涛告知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查处理由及结果】
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了给予浙江金华双和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共计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有关调查材料移动公安机关,对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危险作业罪进行查处。
【案例评析】
关于危险作业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存在“故意说”和“过失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故意说”认为,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并未对十五条作出修改或另外做其他规定之前,对过失犯仍应遵照目前的规定,也即必须符合刑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法律有规定的文理依据。从立法规定看,危险作业罪并没有对“过失”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其主观方面就应该认定为故意,该罪不属于过失危险犯,目前该观点也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而且,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该罪的判决进行检索梳理,可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往往没有对于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论述,但是还行倾向于认定该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过失说”认为,行为人违法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虽然可能是故意,但对于引起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结果是却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不存在故意为之的情况,所以危险作业罪应属于过失危险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联系人】
办案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办案人:邢江海,联系方式:1*******9,法制审核: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