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金华事必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2-12-07 10:35:30 来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洋埠镇下潘村2幢厂房的浙江金华事必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华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遮挡消火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5089号)。

处罚情况

经调查取证,浙江金华事必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认自身存在的违法事实, 证据充分、确凿、合法。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5 0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南消限字〔2022〕第0226号),阮华生、郑立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分别给予浙江金华事必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叁万伍仟元整,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22日,大队分别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283号)。

案例剖析及经验

厂房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本次案件被处罚单位发生过火灾,且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如不及时督促整改存在很大的火灾风险,特对火灾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到的火灾隐患进行立案查处,积极推动辖区企业安全规范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