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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金政发〔2022〕12号
2022-04-24
主动公开
有效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金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在中共金华市委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14次到金华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为主题主线,按照“扛旗争先、崛起浙中”工作要求,把握“稳中求进、以进求变”工作基调,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奋力推动金华实现整体性、系统性、本质上赶超争先,高质量谱写共同富裕现代化都市区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及时完成市长交办的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主动同相关副市长商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突出政策一致性和连续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浙江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贡献金华力量。
第十一条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建立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强化创新驱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资本监管,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治理变革,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金华。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新时代美丽金华建设。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战实效深化数字化改革。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本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市政府制定或经市政府同意由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同时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0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报送。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工作任务清单式管理制度,强化闭环处置,严肃政府系统“凡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工作纪律。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间清单等“三张清单”制度,狠抓督查督办,全过程推动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依法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进一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行“互联网+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扩大公众参与。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8890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交流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
(三)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
(四)通报市政府相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五)讨论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议,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长审批;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备案审批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三类会议”配额管理制度,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领导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地区、本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和涉及政策性、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其他公文,经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必要,可以核签给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市政府研究或同意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视情审签。
分管副秘书长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市长要负责对文稿的审核把关。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严格发文立项审批制度。制定文件要突出改革创新,体现金华辨识度,制定的举措要确保有效管用可落地。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央、省没有明确要求配套发文的,原则不制发配套文件。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和金华实际,确需制定配套文件的,只配套一级,不得层层配套。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能为名义重视而提级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上级党委政府联发的文件,原则上由市委决定是否制发配套文件。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思践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进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在金华落地生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严格市政府领导文稿发表。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相关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36条办法”、市委具体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以政府的紧日子换取群众的好日子,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全面压减一般性支出、非刚性非重点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执行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建立健全“变革讲堂”“双周学习”等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委有部署,政府抓落实”,要大力弘扬“大干、快干、能干、实干、苦干”的工作作风。要增强“没有走在前列也是一种风险”的意识,迭代完善比拼、“赛马”以及重奖“快牛”、鞭打“慢牛”、清扫“蜗牛”等激励机制,推动政府系统争当“扛旗先锋”,打造勇于竞争、敢于胜利的政府铁军。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边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县(市、区)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县(市、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前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金政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