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22-12457

  • 文件名称:

    关于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宣传部

  • 成文日期:

    2022-09-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2-09-16 09:19:05 来源:西关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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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顺利推进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决定对《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进行补充完善。现将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后的《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予以公告。

          

     

    附件:1.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2.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   

    2022年9月15日          

      

     

     

     

     

    附件1:

    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顺利推进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布的《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部分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关于分家立户

    (一)分家立户的基本条件

    1.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的,属立户对象。

    2.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男性年满22周岁符合招婿条件女性年满20周岁(符合招婿条件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女儿户女儿年满法定婚龄可以招婿,有多个女儿的仅限一个女儿招婿,下同),可单独立户。

    (二)不能单独立户安置的情形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员或不符合招婿条件的女性,不能按“一户一宅”单独立户安置。

    2.户口簿记载的户主、成员只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作为城中村改造立户及安置的依据。

    关于特殊人口的认定

    (一)不得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已享受过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货币化回购安置或享受过房改房政策、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三房政策”)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2.户口在本村的公务员、正式编制事业单位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有五年及以上合同身份的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无论是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均不计入安置人口。

    3.户籍通过亲戚朋友投、挂靠等人员,均不计入安置人口。

    4.已享受过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5.土地征用工,不计入安置人口。

    6.配偶属再婚迁入的,随再婚配偶迁入的子女不计入安置人口。

    (二)土地征用工等情形

    1.土地征用工。其户在本村(户口从原招工单位直接迁回本村)且未享受过“三房政策”的,本人(属公务员、正式编制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中有五年及以上合同身份的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除外)可申请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套,建筑面积为107.5平方米

    2.开发区抄告单(2000年3月7日)退回的土地征用工

    1)户口未变动,无招工档案、无企业社保记录人员,符合一般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2)有招工档案并户口回迁人员(含户口在西关街道集体户),参照土地征用工政策执行。

    3.自行招工(非土地征用工)

    1)有招工录用表,并缴纳社保,户口从原招工单位直接迁回本村的人员参照土地征用工政策执行。

    2)户口未变动,就地农转非,企业社保缴纳未超5周年,合作社股改时享受社员全额分配的人员,按照正常安置人口安置。

    3)户口未变动,但在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缴纳社保至退休人员(退休时企业已完成改制),参照土地征用工政策执行。

    4)无招工录用表,但有社保记录、工资表等其它资料证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三)享受过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享受过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已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其户在本村且未享受“三房政策”的,本人可申请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套,建筑面积为107.5平方米

    (四)离婚家庭

    离婚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按原家庭人口状况计算;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的,户口在本村的前配偶与现配偶按1个安置人口计算,随迁子女不计入安置人口;因婚嫁户口迁入本村人员再婚的,再婚配偶及子女不计入安置人口。

    (五)再婚家庭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生育小孩),与配偶(二婚且与前夫育有小孩)婚后生育一孩且未分家立户的,该户可增加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套,建筑面积为107.5平方米。

    2.夫妻双方中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原嫁入者或原被招婿者再婚的,其再婚配偶户口在撤村建居前迁入本村,且符合一般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同时未享受三房政策、未曾在原户籍所在地以本人为户主审批建房且未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六)外嫁人员

    原农婚嫁非人员或原非(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婚嫁农人员,因政策原因户口在村无法迁出,若配偶方未享受或婚前享受“三房政策”、未曾以本人为户主审批建房且未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按1个安置人口计算,不得单独立户。以上人员户口迁出后迁回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七)非农配偶

    户主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户籍为非农且未享受过“三房政策”,户口迁入后,配偶属公务员、正式编制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中有五年及以上合同身份的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除外可按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套,建筑面积为107.5平方米

    三、关于非安置人员综合价购买

    户口在本村的非安置人员允许综合价购买的,每户购买面积最高不超过合法占地面积75平方米的4.3倍。

    同时符合多种综合价购买情形的非安置人,只能选择一种情形,不得重复享受。

    有合法房屋的宅基地(包括祖辈、父母的),所有子孙每代应平均分配。

    各情形规定:

    (一)符合综合价购买条件(房多人少等情形)的大户家庭,其中的两户及以上合法房屋的宅基地需合并计算的(兄弟本人持证不合并),合并后的大户内剩余面积符合综合价购买条件的,每人购买占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4.3倍,最高不超过3人。

    (二)在扣除安置人口、综合价购买占地面积(25平方米/人)后,有剩余合法占地面积的,允许宅基地审批户主的直系亲属户口在本村的非安置人员(儿子、无婚史女儿、孙子、无婚史孙女)剩余面积综合价购买每人购买占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4.3倍,每户最高不超过3人。

    (三)户主本人属安置人口,其配偶不符合“非农配偶”条款综合价购买的,其配偶户口迁入后大户捆绑还有剩余合法占地面积的,可按剩余面积综合价购买,不超过25平方米的4.3倍

    四、关于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继承

    (一)有继承权的子女,对合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依法均等继承为原则进行补偿如有法律效力的遗嘱等的,可按遗嘱等约定的份额补偿。如无遗嘱,按法定继承补偿

    (二)有继承权的所有子女中均无安置人的,非安置继承人(非农且原村村民)依据合法房屋可货币补偿;也可选择综合价购买按实际占地面积4.3购买,最高不超过合法占地面积75平方米的4.3倍。

    (三)有继承权的所有子女中,有安置人口的,有安置资格的继承人继承的合法面积与其名下原有合法房面积合并计算。无安置资格的继承人只能享受房屋补偿。

    五、安置人口截止时间

    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24时。

    六、附则

    《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与《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为准。


    附件2:

    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

     

    根据金华市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 〔2014〕46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金城改办〔2016〕8号)《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意见(试行)》(金开通〔20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安置方式分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

    (一)公寓式安置

    1.公寓式安置地块为双溪西路以南、磐安街以西(以正式安置红线为准),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公寓式安置房由征收人根据规定程序落实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建设;

    3.安置标准:以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 25 平方米为基准,最高不超过1:4.3(每户限额占地面积与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之比)确定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

    (二)货币化安置

    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金城改办〔2016〕8号)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户需确保1套(建筑面积不小于107.5平方米)用于自住,其余安置面积可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安置户只有一套安置房的不予货币化安置。

    (三)房屋补偿

    (一)房屋认定

    1.按土地证、建房审批件认定

    属批少建多的房屋,按批准面积认定,但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可视同为合法建筑。未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的,不予认定。

    2.合法“一户多宅”处理

    合法的“一户多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的2倍补偿。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

    3.无证、无批件房屋的补偿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的,户主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审批限额内的,认定为合法。

    1999年1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建造的,户主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在审批限额内的,视同合法。

    4.门前屋后乱搭乱建处理

    一律不予补偿、不予奖励。

    (二)补偿标准

    1.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按照《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3年金华市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金市建房〔2014〕33号)对其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率进行评估,征收人给予补偿。评估时点为《征收告知书》公告之日。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安置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腾空验收之月起36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的标准给予往宅临时安置补助。若逾期,加倍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安置户在选择货币化安置时,按货币化安置占比扣除临时安置补助费。

    3.水表补助费:拆除被征收人住宅自行安装水“一户一表”的,按每户700元标准给予补偿。

    4.电表补助费:拆除被征收人住宅自行安装电“一户一表”的,按每户700 元标准给予补偿。

    5.住宅搬家补助费:房屋建筑面积100以下(含),搬家补助费按每户(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户)1200 元标准给予补助。房屋建筑面积100以上的,在每户1200元标准的基础上,超过100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增加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6.电话移机补偿费:对原装有电话的被征收人,每门电话补偿移机费按108元标准给予补偿。对上网专用电话,一线通补偿费:按每部178元标准给予补偿。

    7.有线电视移机补偿费:按每户5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偿50元。

    8.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按每台340元标准给予补偿;挂机按每台210元标准给予补偿。

    9.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每只800 元标准给予补偿。

    以上第二至第四项补偿(助)费,若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一次计算;若选择货币安置的,水、电设施补偿费按一次计算,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能享受。第五至第九项补偿(助)费,若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二次计算;若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一次计算。

    (三)其他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房屋评估和调查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提前签约的,提前签约奖按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奖励,超出提前签约时限的,不得享受提前签约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签约腾空奖励。

    四、安置人口资格认定

    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口资格认定细则》执行。

    五、公寓房安置的房款结算

    公寓房安置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的,征收人统一按项目工程建安成本价向被征收人结算房款。因户型原因超出安置标准面积的,每户超出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平方米)按本安置房交付时本小区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因户型原因不足安置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本安置房交付时本小区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

    项目工程建安成本价按1915元/计算,综合价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指导价格 3355元/计算。

    附房、阁楼等不计入公寓式安置面积,价格按同期市场价结算。一户(安置面积占地不少于50平方米户)可按同期市场评估价的50%优惠购买—个车位,其余车位按同期市场评估价结算。

    六、货币化安置结算

    1.货币化安置单价根据规划安置点区块类似商品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当年建安成本价和15%土地出让金确定。

    2.在征收安置中,以综合价安置的,可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偿价格参照上一条款扣减1440元/(综合价3355元/与建安成本1915 元/的差价)。

    七、住宅商业用途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依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为商业用途的,应在征收调查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有效纳税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实地丈量面积(按商业实际营业范围确定面积),再根据以上材料,由街道会同国土、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该部分的房屋补偿以重置评估价为基础,再增加下列补偿:

    1)营业时间少于半年(不含)的,增加5%;

    2)营业时间半年(含)—1年(不含)的,增加10%;

    3)营业时间1年(含)—2年(不含)的,增加20%;

    4)营业时间2年(含)以上的,增加30%。

    八、安置对象及相关截止时间

    安置对象认定截止时间为《西关街道西关经济合作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实际在册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九、补偿款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内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验收交付相关权证和钥匙后10个工作日结清所有奖励和补偿款。

    2.选择公寓式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内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征收房屋的房屋补偿款及评估奖、签约奖、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验收交付相关权证和钥匙后10 个工作日领取腾空奖、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助费。

    十、附则

    本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