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0327095/2023-11890
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通知
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3-08-23
主动公开

朗读
各有关企业:
根据《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指导意见》(附件1),提供《金华开发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2份、《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附件3)、《企业承诺书》(附件4)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报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9月20日。
附:1.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指导意见
2.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3.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
4.企业承诺书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年8月23日
附件1
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
专项补助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函〔2021〕10号)和《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替代工作,减少VOCs排放,推动我市产业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补助对象与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金华市区实施VOCs源头替代,原辅材料替代量大于1吨(含1吨)的企业均可申请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艺:工业涂装、胶粘过程、纺织品印花、包装印刷等。企业未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需强制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或新增及减少的产能,不纳入补助范围。
原辅材料的低VOCs含量认定按如下标准执行:
1.涂料:粉末涂料以及VOCs含量限值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GB/T 38597—2020未做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 30981—2020)等相关规定的非溶剂型涂料;
2.油墨:VOCs含量限值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
3.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
4.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VOCs含量清洗剂”要求;
5.涂层剂、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及其他暂无相应标准和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按照“非溶剂型”原则进行判定,直至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发布后再参照实施。
二、补助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等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2.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实施VOCs源头替代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满足前述补助条件的企业,基于实际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进行补助。每完成替代1吨补助1.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2.《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备改造方案和合同或发票;
5.替代前3年(未达3年的,按替代前实际时限)及替代后1年(未达1年的,按替代后连续累计3个月的量推算全年)的生产报表、原辅料使用台账、成分证明(MSDS或组分报告、VOCs成分检测报告)、采购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6.项目替代后生产线或设备零件、原辅料情况照片;
7.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的原辅材料使用证明;
8.企业承诺书。
注:①以溶剂型原辅材料(包括涂料、油墨、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胶粘剂等)替代量为补助标准,按照企业前3年(未达3年的,按改造前使用年限统计)使用量平均值、企业环评或排污许可证(登记表)中登载的年使用量,就低进行补助。②申请源头替代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提供的所有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五、补助程序
1.企业根据自身与补助申请条件的符合情况,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2.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提供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享受补助资金后擅自使用VOCs原辅材料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金,并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其他需说明事项
1.补助资金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29号)安排,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支出。
2.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2
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料用量(吨/年) | 替代后溶剂型原辅料用量(吨/年) | ||
完成替代时间 | 替代后低VOCs含量原辅料用量 (吨/年) | ||
完成替代量 (吨/年) | 完成替代比例 (%) | ||
申请补助依据 | xxx【x】x号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企业开户银行 | 企业银行账号 | ||
企业声明:
本单位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本次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补助资金无异议。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注:申请表一式2份。
附3
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
源头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材料信息 | |||
分项名称 | 使用情况(单位:吨/年) | ||
环评 | 排污许可证/登记表 | 替代前近3年年均用量 | |
溶剂型油漆 | |||
溶剂型油墨 | |||
稀释剂 | |||
溶剂型胶粘剂 | |||
溶剂型固化剂 | |||
溶剂型清洗剂 | |||
溶剂型涂层剂 | |||
其它: | |||
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
源头替代后溶剂型及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信息 | |||
分项名称 | 使用情况(单位:吨/年) | ||
环评 | 排污许可证/登记表 | 替代后近1年年均用量 | |
溶剂型油漆 | |||
溶剂型油墨 | |||
稀释剂 | |||
溶剂型胶粘剂 | |||
溶剂型固化剂 | |||
溶剂型清洗剂 | |||
溶剂型涂层剂 | |||
其它溶剂型: | |||
替代后溶剂型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无溶剂涂料¨高固体分涂料 ¨辐射固化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非水性涂料 | |||
¨水性油墨 ¨能量固化油墨 ¨胶印油墨 ¨雕刻凹印油墨 |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
¨水基清洗剂 ¨半水基清洗剂 | |||
¨水性涂层剂 ¨粉末涂层剂 | |||
其他: | |||
替代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
溶剂型原辅材料替代量(吨/年) | 替代比例(%) | ||
备注: 1.分别对应环评/排污登记表/实际用量填写,不涉及的留空或打“/”; 2.替代前近3年年均量(未达3年的,按替代前实际时限); 3.替代后近1年年均量(未达1年的,按替代后连续累计3个月的量推算全年)。 |
※申请企业同时提供以上原辅材料使用支撑台账。
附4
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XXXX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提供的《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以及所有支撑/佐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我单位将积极配合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核查工作,保证备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三、我公司本次补助申报认定的源头替代量 吨/年,在获得补助后持续3年内不降低。
四、我单位任何环节若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等相关违规行为,随时接受相关上级部门追缴补助及相关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