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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03-01
主动公开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大气〔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23〕18号)、《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污染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加强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区域人群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管委会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授权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浙江省和金华市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空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属地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4.分级响应,按级管控。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和污染程度,尽可能减少对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立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一)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农业农村和旅游发展局、江南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交警开发区大队、婺城区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管委会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开发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指挥、协调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管委会有关单位(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重污染天气应急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为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由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做好与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工作,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变更、解除等信息,及时采取开发区相应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变更、解除等响应措施。
3.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4.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对各单位(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5.承办各单位(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6.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7.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9.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对本预案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大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
2.经济发展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短信等保障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调配及临时增加区外电力的采购工作,做好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企业依法实施限制供电等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3.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管委会,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及时将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党工委、管委会,传达省、市领导指示精神;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加大对工业堆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
4.建设局:负责制订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编制修订拆除工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检查各乡镇(街道)落实建设工地和拆除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婺城区交通运输局全力配合;督促、指导、检查各乡镇(街道)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5.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查处渣土运输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6.农业农村和旅游发展局:指导乡镇(街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各乡镇(街道)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7.江南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8.交警开发区大队: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下限行机动车的管理;会同生态环境分局查处机动车超标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9.社会发展局:负责制订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区本级并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开展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负责编制修订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应急行动方案,并指导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进行督查。
10.财政局: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11.各乡镇(街道):配合各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有关应急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级预警,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健康防护措施和污染减排措施传递给社区和居民。协助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三、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分级、预警会商和预警启动等工作由市里统一开展。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划分,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警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具体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落实。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区域未来时段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相应的措施等。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授权,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签发;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和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预警信息通过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务网站公开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三是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二)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金华市;
2.已发布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开发区;
3.出现需要由管委会协调、指导处置的重污染天气事件。
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四)响应措施
1. 总体要求
(1)各乡镇(街道)应逐个排查本辖区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2)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要求,制订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或结合实际,制订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1)Ⅲ级应急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属地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2次,减少道路扬尘(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度以下除外);
②加强对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车辆、排放超标车辆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执法检查;
③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⑤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措施。
(2)Ⅱ级应急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⑦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⑧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2次,减少道路扬尘(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度以下除外);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措施,因工艺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确保扬尘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
④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建筑施工工程作业(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外),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
⑤按照要求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加强对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车辆、排放超标车辆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执法检查;
⑥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⑦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Ⅰ级应急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及幼托机构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做好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⑦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⑧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⑨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2次,减少道路扬尘(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度以下除外);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措施(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外),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并在连续作业结束后停止作业;
④混凝土、砂浆搅拌站除供应抢险及特殊工艺工程外,限量生产;
⑤加强交通管制,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等违法车辆;实施城区限行国III以下高排放柴油货车;
⑥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⑦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五)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依托金华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积极与周边(县、市)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密切与周边(县、市)区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城区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七)响应终止
经省、市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四、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1-2个工作日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及时汇总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
五、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二)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四)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重污染天气。
六、预案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责任落实
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预案管理与修订
党政综合办公室会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金开办〔2019〕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