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开发区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4年)

日期:2024-03-28 09:47:33 来源:​金华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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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开发区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4年)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



1

幼儿园保教费


《幼儿园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金价费管〔2018〕17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金价费管〔2018〕18号,金价费管〔2016〕16号,金价费管〔2017〕43号,金价费〔2007〕81号,金价费〔2006〕16号,金价费〔2003〕95号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金价费管〔2017〕50号,金市价费〔2003〕96号,金市价费〔2000〕104号


4

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费


浙财综字〔2009〕100号、浙价费〔2002〕138号


(二)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安



1

证照费




-1

外国人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居留许可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出入境证


公通字〔1996〕89号


旅行证


公通字〔1996〕89号


-2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护照(含加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出入境通行证费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发改价格〔2005〕77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财税〔2020〕46号


-3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居住证换补领工本费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4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浙价费〔2012〕51号


-6

外国人签证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7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三)

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土地闲置费△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四)

住建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



1

城市道路占挖掘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金价费〔2007〕105号

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予以免征

2

污水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金价价管〔2016〕24号,金价价管〔2014〕48号,金市财综〔2015〕375号,浙发改价格〔2020〕22号


(五)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1

水资源费△

水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80%征收。

(六)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健康



1

预防接种服务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七)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有关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9号


2

评审推荐费

组织评审的部门和单位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2〕229号,浙价费〔1997〕108号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浙价费〔2002〕229号


政府性基金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10〕80号

(一)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

教育费附加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建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金政办发〔2015〕40号


(六)

水利建设基金

税务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

2016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税务

浙财综字〔2007〕23号


    财综〔2006〕68号

(二)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住建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


    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财综〔2000〕32号

    浙价房〔2000〕142号

    金市价房〔2000〕93号

    金市财综〔2000〕327号

(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环保

浙委办发〔2018〕34号


    浙财建〔2018〕99号

    中办发〔2017〕68号

(四)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

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金政发〔2010〕55号

    金市财资〔2012〕138号

    金市财资〔2010〕206号

    金市财综〔2007〕249号    金市财函〔2020〕10号 

(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财政

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金政发〔2010〕55号

    金市财资〔2010〕221号

(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财政

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金政发〔2010〕55号

    金市财资〔2010〕221号

(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

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金政发〔2010〕55号

    金市财资〔2012〕138号

    金市财资〔2010〕206号

    金市财综〔2007〕249号    金市财函〔2020〕10号 

(五)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财政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金市财资〔2013〕44号

    金市财工〔2011〕38号

(一)

利润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


    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

    财综〔2004〕53号

(二)

清算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


    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

    财综〔2004〕53号

(三)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


    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

    财综〔2004〕53号

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执罚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04〕53号

(一)

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接受捐赠的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04〕53号

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1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

利息收入

财政

财综〔2004〕53号


(三)

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乱收费举报投诉电话:金华市财政局举报投诉电话:0579-82468716,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举报投诉电话:0579-89155076。






注:1.标注“△”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金华开发区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省、市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此《目录》,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目录范围。

    4.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