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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4-04-08
主动公开

朗读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效,结合市招大引强考核要求,根据开发区实际,我部起草了《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发送至1032275350@qq.com或以信函的方式邮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620号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部。
联系电话:0579-8915008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附件: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招才工作委员会招商服务部
2024年4月8日
附件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招商氛围,拓宽招商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效,促进招商工作取得新突破。现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积极主动为开发区提供项目信息,协助项目对接洽谈,成功助推项目签约落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含行政事业人员、国企高管及从事招商岗位人员),根据落地项目享受本办法奖励。
二、奖励范围
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由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
2.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
三、奖励标准
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可补助期限为自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3个完整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重大项目,可补助期限为自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4个完整年度。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工业项目按照项目落地后三年内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为准)给予超额累进奖励,其中1(含)-6.5亿元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6.5亿元(含)以上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
上述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资实际到位额等达到入围标准以上当年按适用标准奖励,在奖励期满后统一进行结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土建、设备购置款及安装费用,需扣除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同一项目符合以上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市区其他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奖励程序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开发区招商委和投资方共同认定,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备案。
1.由开发区各招商局在首次录入开发区招商项目管理系统时明确中介人信息。
2.单位或个人须在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向招商局提交《金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经招商服务部核实项目系统信息后,由招商局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留存。
(二)申报。每年初组织奖励政策兑现,完成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奖励要求后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开发区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华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材料,包括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公司章程有效复印件、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等资料;
2.固定资产投资额、营业收入、验资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材料真实性申明(注明自身不是财政拨款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方及相关人员);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由开发区各招商局对涉及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在《金华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表》上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和奖励方案,提交开发区政策兑现小组联审。申报奖励中涉及的外资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投资入库数为准)由开发区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四)公示。通过联审后,由招商服务部统一对拟奖励的招商中介和奖励金额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由招商局报开发区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策,通过后拨付奖励资金。
未按上述流程备案和申报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予认定。
五、附则
1.针对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行业影响力及招商成功经验的法人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等)或个人(不含行政事业人员、国企高管及从事招商岗位人员),由招商局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可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协议执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委托中介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造成委托方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单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已在开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人不再予以奖励。落地项目在开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开发区的,中介人享受的奖励资金须全额退回。对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伪造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励外,依法依规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3.本办法由招商服务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施行,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第三方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开〔2021〕17号)同步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备案项目,奖励标准参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金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2.金华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表
附件1
金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招商中介名称 | 经办人姓名 | ||
通 讯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
投资者名称 | 预计投资额 | ||
拟投资项目名称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投资方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招商局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招商服务部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
签字: 年 月 日 | ||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号: 招商中介奖励备字 年 号 |
附件2
金华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表
中介机构 名称 | 经办人姓名 | ||
项目名称 | 联系电话 | ||
项目地址 | 备案号 | ||
合同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立项文号 | |
申请金额 | 投资方 | ||
项目累计到位外资(万美元 | 固定资产累计投入额 | ||
申请人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引进企业 |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招商局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招商服务部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