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采购货物的国家强制标准:并将产品检验报告作为评分标准。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该标准无偏离,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也标明“合格”。但检验报告的检测项目少于该标准明确应当检测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采信该检验报告?
答:刘海林:《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三款规定,“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检验报告缺少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应当检测项目就是虚假的检验报告,不可以被评标委员会采信。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