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问:A公司一工程施工招标,B公司中标,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最终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该工程款结算是以合同还是以招标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答:白如银:应当以招标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文作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种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强调,中标合同只能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订立。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就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的,应以招标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