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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通告
江南公安分局
2025-03-31
主动公开

朗读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金华开发区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系统管理单位应向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金华开发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为方便备案及后续变更事项的办理,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备案。通过互联网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备案。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到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所在地派出所办证窗口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条例》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