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0327095/2015-04963
政务综合类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规范,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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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主动公开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85号)精神,结合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以下简称金华开发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行为。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要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逐步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的思路,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强化预算,财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为推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创造条件。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验收标准,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协议)履行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调整机制。
第二章 购买服务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金华开发区财政承担的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金华开发区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违法记录,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六条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财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人员编制管理方式,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两头占”的现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七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购买服务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但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九条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具体事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目录管理,下列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一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残疾人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决策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也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金华开发区执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指导目录》。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对属于《指导目录》内容的事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的可能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要保持与金华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现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并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评审小组,实行跨部门的联合会审。财政部门核定后的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购买主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金华开发区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做到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或政府采购计划,以下简称“采购建议书”),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采购确认书”)。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潜在承接主体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执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签订履行期限为1~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可以在原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临时承接方,如无合格候选人的,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临时承接方。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七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管委会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人力社保、经济发展、审计、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标。
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