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16-04908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公告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16-03-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3-24 00:00:00 来源:开发区新闻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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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月29日印发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教训,遏制居住出租房火灾多发势头,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依据《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居住出租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集中整治和消除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开发区现有居住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20163月底前,完成居住3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居住1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7年年底前,力争基本完成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用于出租的居住(3人以上)房屋,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的区域。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点抓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登记阶段()。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广泛发动基层站所、社区(村居)等力量,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集中精力对本区域的居住出租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工作,摸清底数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督促出租人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排查登记期间,要同步开展居住出租房的排查整治,做到边查边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深入整治阶段()。各乡镇(街道)要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整修电气线路,配备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登记在册的隐患基本消除。各乡镇(街道)要在至少完成两个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示范区域,并做到以点促面,全面推进整治工作。

    (四)检查考核阶段()。考核工作采取逐级申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并建立工作台账;管委会将对申报的乡镇(街道)分别进行检查考核,居住100人以上的出租房100%检查,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30%,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10%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登记管理。公安分局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出租人及时将居住出租房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登记,主动采集居住出租房基本信息,录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并现场核查建筑结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整改。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员工集体宿舍或居住出租房屋情况汇总后统一申报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在排查登记的同时,各乡镇(街道)应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居住100人(含)以上的出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三)分类整改隐患。要按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进行梳理分类,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要结合三改一拆创无违建乡镇(街道)行动,坚决予以拆除,确保居住出租房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到位。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隔不到位的,必须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配备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必须配置到位;根据金公通字〔20166号文件要求,设置在木结构、砖木结构建筑和设置木楼梯的建筑以及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必须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配套员工宿舍参照此规定执行;居住出租房未安装电气保护装置的,要按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要求,安装和正确使用空气开关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到不漏一户;存在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的,必须坚决整改;居住出租房集中的村(社区),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置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

    (四)按照标识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2011年《金华市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金华市《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金市公办〔20115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和“红、黄、绿”三级标识制度,将居住出租房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开发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件时,应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纳入核查范围。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红色标识),禁止出租、承租,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黄色标识),应审慎办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绿色标识),应积极推荐,引导出租人、承租人共同推进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实施综合治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公安分局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加大排查力度,摸清居住出租房屋底数;消防大队要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建设局要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违章搭建出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行为;安监局要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利用居住出租房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行为;建设局、行政执法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供电部门要为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内用电线路安全状态检查提供专业支持,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不配合整改行动的单位(个人)停止供电。

    (六)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执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结合实际,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准出租;擅自拆改城镇住宅房屋承重结构、分隔房屋基本单元的,一律不准出租;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出租;擅自变更厂房、仓库或商业用房使用性质,用于出租住人的,一律不得出租;采用木楼板、木楼梯的,一律不准出租;无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一律不准出租。

    (七)加强宣传教育。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八)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安全分类管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结合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合理调控流动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严格按照不低于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统筹流动人口、出租房登记管理,共同做好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通过建设廉租房、员工公寓等办法,统筹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成立开发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余秋荣主任任组长,马越副书记、赵平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消防大队、供电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长、街道主任为成员。下设整治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钱存革担任,副主任由公安分局副局长苏连明、消防大队大队长何华俊、安监局副局长宋文敏担任,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供电部门各抽调一人常驻整治综合办公室办公。各乡镇(街道)为本次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乡镇(街道)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实现实体化运作,并将名单上报给开发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办公室。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政策措施。根据金公办〔20163号文件和金公通字20166号文件要求,政府给予改造经费50%的奖励(一幢楼最多十户),其余由房东承担。以村(居)为单位,按照乡镇(街道)初验、区里复查、市里抽查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辖区实际,鼓励引导出租房房东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救生缓降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居住出租房的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管委会也将在今明两年的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把此次综合整治列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考核。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如实填写《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汇总表》,并将表格于每月月底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报送至开发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办公室(联系人:戚华辉,电话号码:0579-82066119151****0015)。

     

    附件:1.《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

    整治汇总表》

    2.《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

     

    注:本方案中涉及“居住*人以上的出租房”,均指每户居住出租房内的居住人数,含本数;如一个房东(二房东)经营多户出租房的,以一个防火分区内居住人数为准,含本数。


     

    附件1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街道乡镇

    社区

    出租房总数

    隐患数

    整改数

    整改率

    10人以下出租房

    (不含10人)

    10-29人出租房

    30-99人出租房

    100人及以上出租房

    员工集体宿舍

    户数

    隐患户数

    整改数

    户数

    隐患户数

    整改数

    户数

    隐患户数

    整改数

    户数

    隐患户数

    整改数

    家数

    隐患数

    整改数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对人员居住部分与生产、经营、储存等非人员居住部分进行防火(物理)分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必须证照、合同、责任书齐全,严格登记管理,严禁无证无照、非法违法生产。

    三、必须设在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建筑内,严禁设在地下(半地下)、厂房、仓库及违章建筑内。

    四、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及治理机制,严格安全检查,强化隐患整治。

    五、必须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严禁堵塞、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

    六、必须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禁不按规范敷设电气线路,在卧室内使用燃气(油)等明火。

    七、必须落实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无证上岗和未经培训合格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