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浙江夏新塑胶有限公司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生产、作业中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并拆除主机控制模块,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开大队于4月2日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南消限字[2022]第0175号)。
4月1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同经开大队与江南公安分局对接该案件情况。
4月2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经开大队专程到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接夏新公司消防隐患线索。经积极沟通、充分会商,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6日向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江南公安分局于4月11日答复并立案侦查。4月13日,经开大队出具说明,认定夏新公司存在的火灾隐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涉嫌危险作业罪。
4月14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大队,协同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前往夏新公司实地走访调查,针对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走访,通过拍照、录像、会谈、询问等方式固定相关线索和证据。
4月24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婺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浙江夏新塑胶有限公司张众红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分析意见》(见附件)。
5月5日,江南公安分局将该案以张众红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2022年3月31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经开大队”)在对浙江夏新塑胶有限公司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生产、作业中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并拆除主机控制模块,并存在“三合一”、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占用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
经核查,自2021年3月起,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副总经理张众红擅自决定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主板拆除维修,并一直任由火灾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处于不能工作的关闭瘫痪状态;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胡锋平多次向张众红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但张众红均未予以理会,主观上存在明知故意情形,且违法行为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发生。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第1种情形,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张众红的刑事责任。
查实情况后,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同经开大队与江南公安分局、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婺城区人民法院等部门积极对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高度重视消防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办理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但由于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尚无司法解释,且目前全国没有消防领域危险作业案件判例,司法部门在办案中缺少裁量对比。对本案类似行为是否涉嫌危险作业罪,全国各地理解把握不一,没有统一的裁量标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定性和办理均存在一定的顾虑。对定罪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议。消防部门认为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施完全瘫痪的,如属于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或人员密集的居住场所,则应当认定为危险作业罪第一种适罪情形;对此,公安、检察院、法院均有不同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鉴于对定罪标准存在的争议,消防、公安、检察院、法院经会商后一致认为,先作个案突破,再进行复盘总结后,探索涉及消防领域的危险作业罪立案标准。2022年5月5日,江南公安分局将该案以张众红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查处理由及结果】
浙江夏新塑胶有限公司曾被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直任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处于关闭瘫痪状态不予处理,甚至在相关人员的提醒要求下仍然不予理会;同时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三合一”违规住人,车间电线私拉乱接;主观上明知故意,情节极为恶劣。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副总经理张众红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危险作业罪的违法情形。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具体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众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案例评析】
张众红案线索发现后,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成立工作专班,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前往涉案企业实地调查和现场核实,认真细致收集整理涉案线索和证据,就案件主客观要件判别和构罪意见达成共识,并邀请有关专家出具专业性意见,为案件提供定性参考。经多次会商研究认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步开展立案监督,全力推动快处快办。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支队多次向市领导汇报,提请市委政法委牵头召开专题协调会,深入学贯《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消防领域危险作业罪案件办理工作作出部署,并以张某某案为突破,全面总结固化,探索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机制,助力公共消防安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