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2-12-07 10:57:08 来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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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5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1699号的金华市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金华市交通运管服务中心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保单位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8月25日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南消限字[2022]第0335号)。

【办案过程】

8月26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向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陈叔根制发了《询问通知书》(金南消询通字〔2022〕第5225号),要求其当日携带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8月26日,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陈叔根、金华市交通运管服务中心物业金华市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海鹰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受与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一案有关的调查询问,大队向两人告知了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与义务,陈叔根、张海鹰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接受了调查询问,陈叔根、张海鹰均对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向金华市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金华市交通运管服务中心提供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以及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实事承认无误,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9月1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一案的行政处罚进行了集体议案,参会人员一致认为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给金华市交通运管服务中心提供消防维保服务,但该单位人员、场地均不符合从业条件,是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明显、证据充分,应对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叔根进行处罚。

8月30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对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及陈叔根个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9月14日,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叔根到大队,在对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个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9月30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发了对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76号)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叔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75号)。

10月8日,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叔根到达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75号),并向陈叔根告知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查处理由及结果】

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给金华市交通运管服务中心提供消防维保服务,但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单位内也没有任何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人员、场地均不符合从业条件,是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十六项之规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了给予金华市慧根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叔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2021年4月29日修改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2019年8月29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明确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3.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要求;4.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5.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例中,执法人员通过调查了解,证实该单位无任何一人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无执业资格,不具备相关从业条件,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