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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金开苏罚决字〔2023〕第0017号
案件名称: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金华开发区苏孟乡湖海塘小学附属幼儿园新建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文创街以东、和悦路以南、32号道路(规划道路)以北。2023年5月1日,当事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委托给金华市佳达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5月2日,金华市佳达矿业有限公司雇佣浙KD3139、浙G86928两辆非标运输车进入现场后,现场施工的挖机工程渣土装运至上述两辆非标运输车,并且在进出施工现场过程中,当事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两辆非标车进行制止以及是否有渣土运输资质进行核对,致使浙KD3139、浙G86928两辆非标运输车将100方渣土外运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加全塘村小窑上自然村砂石场,共运输了4车次。上述行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佳达矿业有限公司均未取得相关部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且金华市佳达矿业有限公司未在金华市本级已核准运输企业名单内。2023年5月15日收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移送的《关于湖海塘小学附属幼儿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案件材料的函》,显示当事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情况。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