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0327095/2020-11967

  • 主题分类:

    综合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法律,法规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发布机构: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文件字号:

    金政发〔2020〕24号

  • 成文日期:

    2020-12-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日期:2020-12-07 11:02:30 来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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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重要窗口”建设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我市“打造增长极、共建都市区、当好答卷人”的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统筹,推进金义都市区社会保障政策一体化,全面建成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更好顺应城乡居民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对具有金华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到2020年底全部纳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目标。

    (二)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从2020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6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75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选择,由县(市、区)财政全额代缴,上述困难群体选择其他档次缴纳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动态调整缴费补贴水平。选择300元档次标准缴费及财政全额代缴1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120元;选择5000元或7500元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240元。有条件的县(市)可进一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探索将政府补贴比例向高档次递增,引导城乡居民高标准档次缴费。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四)完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和我市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三档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条件成熟后,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2020年三档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金额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提出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增发基础养老金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元。倾斜部分不列入按20个月基础养老金金额计发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范围。

    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比例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国家、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的,按国家、省调整金额同步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按照浙人社发〔2019〕57号等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县级统筹。

    (五)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衔接纳入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有条件的县(市)先行改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探索建立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

    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积极探索试行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市场化运营,全市户籍人口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地户籍人员均可参加的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制度和实施方案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精心制订工作方案,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基础养老金标准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开展全方位宣传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期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本意见予以补足;期间符合享受待遇年龄条件的,按本意见规定缴费后,养老金待遇从符合享受待遇年龄条件的次月起享受。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